•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联合新闻稿

    1. 【颁布时间】2015-6-17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联合新闻稿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 波兰共和国
    6. 【法规来源】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1179_611310/t1273961.shtml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联合新闻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联合新闻稿

    中国 波兰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联合新闻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联合新闻稿

    2015年6月17日,北京

      一、波兰共和国外交部长格热戈日•谢蒂纳于2015年6月17日至1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王毅和波兰共和国外交部长格热戈日•谢蒂纳于6月17日举行了双边会谈,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并共同主持了中国和波兰政府间合作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中国外交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波兰外交部、经济部、基础设施和发展部、文化和民族遗产部、国家教育部、体育和旅游部、劳动与社会政策部等机构与会。

      二、会议在友好和建设性气氛中举行。两国外长对双边关系发展表示满意,强调要把握机遇深化和拓展合作,打造“升级版”的中波战略伙伴关系,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三、双方将秉持2011年两国元首签订的《中国和波兰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精神,以战略眼光把握双边关系大局,在相互尊重和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尊重和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内外政策,尊重对方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并照顾对方核心利益。中方赞赏波方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所作出的努力。波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和平统一,赞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

      四、双方重视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的重要引领作用,一致认为应继续加强政治互信,保持高层交往及各级别互访势头,不断深化中波战略伙伴关系内涵。

      五、双方一致认为,应充分发挥中波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对双边各领域合作起到的综合协调和统筹规划作用,推动各领域合作取得更多实质成果。

      六、双方将本着互利共赢的精神,继续努力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推动贸易平衡发展,消除贸易壁垒,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双向投资和产能合作。

      七、波方愿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方对此表示欢迎。双方将继续探讨在基础设施建设及物流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八、双方表示愿尽快签署并落实《2016-2020中波教育合作协议》和《中波高等教育文凭和学位互认协议》。

      九、双方愿尽快签署并落实《中波2016-2019年文化合作协定书》,并于2016年在波举办首届“中国—中东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双方将继续推动两国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在双边和多边机制框架下通过基础调研、共同创作、艺术培训、经验分享等多种方式开展全方位、多领域务实合作。

      十、双方将进一步深化农产品贸易、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兽医、兽药等领域合作。

      十一、双方将利用中波科技合作委员会等平台,鼓励两国科研人员建立长期交流与合作。

      十二、双方将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互学互鉴,积极探讨加强在环保领域合作可能性。

      十三、双方将研讨在宽带网络建设、信息社会发展、信息通讯技术服务需求建设等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探讨在利用最新技术(LTE, 4G, 5G)推广无线电应用。

      十四、双方还将加强在金融、交通、能源和地方等领域合作。

      十五、两国外交部愿继续加强交往,积极发挥两国副外长级战略对话作用,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看法,协调立场,同时加强两国外交部司局级政治磋商和对口司局磋商作用。

      十六、中方支持欧盟一体化进程,重视波兰在欧盟和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赞赏波方为促进中欧关系发展所作努力。双方将继续推动中欧在各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十七、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是中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合作有利于促进中欧合作全面、均衡发展。中方欢迎波方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波方愿积极参与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八、两国外长还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双方愿加强在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上的沟通和协调,在国际组织中保持协调与合作。

      十九、双方商定,中波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第二次中波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将于2017年在华沙举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