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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

    1. 【颁布时间】2013-10-28
    2. 【标题】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
    3. 【发文号】令2013年第3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lsz.gov.cn/publish/portal0/tab74/info415112.htm#curinfoid=415112

    7. 【法规全文】

     

    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

    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适用依据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法定职权;

    (五)滥用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被部分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销部分后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撤销。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其撤销效力可以自撤销之日发生。

    第一百六十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不适用以下情形:

    (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一)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四)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

    补正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行政执法被撤销或需要补正、更正,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结果的,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相关配套制发的行政问责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

    (五)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的;

    (七)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八)订立行政合同违反法定程序的;

    (九)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的;

    (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十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十二)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十三)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十四)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处分。

    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种类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执法岗位等。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和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七十二条 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前款所称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取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四)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扣除其年工资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作为赔偿费用抵偿。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规定所涉及所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规定的紧急情况是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机关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能够证明无法按照本条优先顺序选择送达方式的,所选送达方式为有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先后顺序选择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文书: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可以接受而拒绝接受送达的、即时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的送达不适用该时效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凡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标准和问责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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