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及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业务的(本指引1.5~1.6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主体信息登记”指境内外主体在外汇局系统数据库中没有相关信息,但需要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应先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3、“主体信息登记变更”指境内外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办理主体信息登记变更;
4、“主体类型”请根据主体情况勾选;
5、“主体名称”指主体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6、“主体代码”指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境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和境内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其他请填写代码类型及号码;
7、“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指境内机构的登记注册地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
8、“上市情况”指主体在境内外的上市情况;
9、“特殊主体性质”根据主体实际情况勾选;
10、“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11、“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12、“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出资的实际币种;
13、“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的出资金额。
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一、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主体类型 □会计师事务所 □非法人机构(含外商合伙企业) □其他类型
主体名称
境内机构主体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境外机构及个人所在
国家/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出资确认信息(汇总)
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名称 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代码 本次出资外方股东
名称 本次出资外方股东所属国家/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 外方股东认缴(认购)注册资本金额 外方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认购股权对价) 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注册资本
金额 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金额(已支付股权对价金额) 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金额 本次实际出资金额(本次支付股权对价金额)
三、出资确认信息(明细)
本次出资
外方股东名称 实际缴款人
名称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第11项) 实际流入币种及金额 折注册币种及金额
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外商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为外汇局填写:
外汇局经办人员签名: 复核人员签名: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业务的(本指引1.7~1.9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请根据申请主体所属类型勾选对应选项,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出资确认,请在主体类型上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3、“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指外方出资所对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或外方收购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4、“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代码”指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编码;
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指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币种;
6、“外方认缴(认购)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7、“外方认缴(认购)注册资本对应出资额(认购股权对价)”指外方出资或收购股权的实际金额;
8、“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外汇局确认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
9、“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金额(已支付股权对价金额)”指外方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
10、“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本次出资确认的注册资本金额。
11、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11项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