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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3-5-10
    2. 【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3. 【发文号】汇发[2013]2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zbxmwhgl/zjtzwhgl/node_zcfg_zbxm_kjtz_store/931334804f92a8009c79bebabd3994e6/

    7. 【法规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1.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向外汇局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入账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使用
    1.结汇按照本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指引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登记或核准文件。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未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银行应将汇入款原路汇回境外。若该款项已在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并应重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资确认登记表(银行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2.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OO6年第1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8.《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9.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入账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使用
    1.结汇按照本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指引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登记或核准文件。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帐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2.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入账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使用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的材料。
    2.划转按照本指引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登记或核准文件。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 账户应以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此类账户资金无需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
    2.资金结汇按照本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2.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
    3.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开立时提交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和开户需求证明材料。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证明需接收从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企业提交的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汇回境外
    证明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汇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每个开户主体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3.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5.账户支出范围: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
    2.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3.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在竞标成功后,可作为境内投资的出资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竞标未成功的,应原路汇回境外。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本项材料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3.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5.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结汇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资确认登记表(银行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
    6.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针对备用金的第2、3项文件。
    7.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8.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的资本金账户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其中第5项“本次结汇资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为: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对价予股权出让方后,通知收款方将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交予被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完成后将取得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复印件交由股权出让方。
    四、境内再投资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的第1、2、3、5项文件及开户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
    1.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对价予股权出让方后,通知收款方将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交予被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完成后将取得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复印件交由股权出让方。) 。
    2.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六、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
    1.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2.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3.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原则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银行不得为在外汇局指定截止日后尚未参加或未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用于证券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以及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交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5.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6.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7.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8.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0.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应认真履行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的发票核查手续。除企业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外,银行同时需再次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操作要求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网上无法核查发票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银行若发现网上核查或税务机关认定发票存在真实性疑问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相关情况。
    银行办理完毕结汇业务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11.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支付需求的,银行可合理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办理结汇,同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特殊结汇”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12.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以“备用金”用途结汇的金额)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备用金除外)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
    13.银行针对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撤销”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再投资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管理。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管理;境内机构以其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可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
    四、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交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五、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的,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六、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有关信息,对于需填报资金用途的应按不同用途准确报送。
    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入账户应为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划入账户开户主体的股权投资方。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更换开户银行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出资确认表。
    二、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出资确认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资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出资确认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
    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资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资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4.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应及时完成退款的国际收支申报。
    2.11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OO6年第1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12.《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将资金划回原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2.证明交易成功或者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划回原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2.12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
    办理原则 1.银行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银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2.13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3.《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8.《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9.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
    3.与本次交易汇出金额相关的税务证明。
    办理原则 1.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银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
    2. 分次汇出的,可于本次汇出时将加注已汇出金额的税务证明加盖业务印章复印留存,原件退企业用于下次汇出;最后一笔资金汇出银行留存原件。
    3.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2.14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等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等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
    办理原则 1.银行应根据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银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企业名称: 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
    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
    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实际)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
    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
    登记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及迁移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到期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名称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外方所占
    注册资本金额 外方出资比例(%)
    企业性质 □合资 □独资 □合作 □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上市情况 □未上市 □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H股上市 □其他证券市场上市) 是否投资性公司 □是 □否
    返程投资情况 □非返程投资 □个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机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所属国别或地区/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 实际控制人名称
    (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非中国境内居民的,
    无需填写此项)


    四、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第44项)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
    五、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六、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流入基本信息
    外国投资者名称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名称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区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申请流入前期费用金额

    七、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
    对价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八、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需填写)
    外方股东名称 清算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本公司为非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保证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企业所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变更、外汇登记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本指引1.1~1.4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所属外汇局的变更登记;
      9、“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
      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九位代码;
      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99年计算;
      22、“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3、“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26、“法人代表名称”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
      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
      32、“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的合计值;
      33、“外方出资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
      34、“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
      35、“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
      36、“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7、“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股东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本企业保证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非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8、“外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外方股东名称填写;
      39、“所属国家/地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地”栏目填写;
      40、“实际控制人名称”——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名称”栏;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境内居民,但与外方股东不属于同一国别/地区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栏;
      41、“所占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出资额”栏目填写;
      42、“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根据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填写;
      43、“出资比例”根据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填写;
      44、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11项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45、“利润分配比例”指该外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应该享有的利润分配比例;
      46、“中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中方股东名称填写;
      47、“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中方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48、“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49、“清算所得金额”指公司外方股东在公司清算后获得的资产金额,请根据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清算小组决议填写;
      50、“用于境内再投资”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金额;
      51、“汇出境外金额”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需汇出境外的金额;
      52、“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3、“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54、“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55、“减资所得金额”指外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5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提前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到期前提前清盘撤资的行为;
      57、“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到期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正常清算的行为;
      58、“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转内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出让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后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业务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项下的外方转中方选项;
      59、“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吸收合并”指外商投资企业被另一境内公司吸收后主体消亡,不再存续;
      60、“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特殊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为破产、诉讼等特殊原因而进行清算;
      61、“护照号码”指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填写护照号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可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境外机构无需填写;
      62、“出资方式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变更其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例如:将现汇出资变更为实物出资;
      63、“注册币种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申请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时,表头上的“注册币种”一栏填写变更后的注册币种。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一、申请事项
    □ 主体信息登记 □ 主体信息变更
    二、主体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主体类型 □境内个人 □境内机构
    主体名称
    主体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其他)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上市情况 □未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境外上市 □其他
    特殊主体性质 □港澳台居民 □国有中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投资企业 □特殊目的公司
    □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 □境外银行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基本情况(如境内主体的股东中有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填写此栏信息):
    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 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
    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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