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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27
    2. 【标题】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1〕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1-02/15/content_1803727.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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