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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4-8
    2.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4〕3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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