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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0-20
    2. 【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汇发【2010】5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zdt/2010-10/27/content_1731458.htm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88873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

      (三) 对于需登记的进口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四) 对于需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业务,未按规定进行报告;

      (五) 瞒报、漏报、错报进口付汇核查信息;

      (六) 其他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四十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二) 属进口付汇登记业务范围,但未凭外汇局核发的《登记表》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三) 未按照外汇局公布的进口单位分类管理措施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四) 其他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一) 错报、漏报、虚报、迟报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及电子信息;

      (二) 拒绝、阻碍外汇局依法实施现场核查;

      (三) 在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中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供有效单证及资料或提供虚假单证及资料;

      (四) 其他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进口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是指进口付汇金额与进口到货金额的差额。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考核分类通知书》以及《现场核查通知书》的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留存备查。外汇局、进口单位以及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比率、金额、期限均含本值,本细则规定的日期为自然日(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进口单位支付进口项下佣金、贸易项下赔款以及贸易从属费用,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按照本细则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兹确认,本单位承认并将认真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一、依法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对于本单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进口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进口外汇收支。本单位资本项目、货物贸易出口、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适用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单位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的管理。

      

      进口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进口单位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进口单位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对外支付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单位未能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附2:

    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0110
    一般贸易
    0715
    进料非对口

    0314
    来料以产顶进

    (或加工专用油)
    1110
    对台贸易

    0444
    保区进料成品
    1741
    免税品

    0445
    保区来料成品
    1831
    外汇商品

    0544
    保区进料料件
    2215
    三资进料加工

    0545
    保区来料料件
    4039
    对台小额

    0615
    进料对口
    4019
    边境小额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5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购付汇条件

    0245
    来料料件内销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0345
    来料成品减免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办理付汇。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办理付汇。

    0654
    进料深加工
    除需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后办理付汇。

    0815
    低值辅料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付汇。

    0845
    来料边角料内销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1233
    保税仓库货物
    按《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规定办理付汇。

    1139
    国轮油物料
    同上。

    1200
    保税间货物
    需审查合同、发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付汇。

    1215
    保税工厂
    需审查海关核发的加工手册,对于进料加工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付汇。

    1234
    保税区仓储转口
    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发[2007]66号)规定办理付汇。

    1300
    修理物品
    需审查原报关单及关税完税证明,增值部分可以办理付汇。

    1427
    出料加工
    同上。

    1500
    租赁不满一年
    需审查租赁合同,对于经营租赁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融资租赁的,不得办理贸易项下付汇。

    1523
    租赁贸易
    同上。

    9800
    租赁征税
    同上。

    1616
    寄售代销
    需审查合同、发票、关税完税证明,已完税部分可以办理付汇。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对于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后报关单,按照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对2002年5月1日以前的报关单,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审查:1、对于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照章”的,可凭报关单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银行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无需凭外汇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登记表》办理;2、对于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全免”的,进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及发票,经外汇局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案,属于现汇投资的凭外汇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汇)。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同上。

    3010
    货样广告品A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3039
    货样广告品B
    同上。

    3511
    援助物资
    需审查合同、发票、受赠资金来源证明,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3612
    捐赠物资
    同上。

    4561
    退运货物
    需审查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后办理付汇。


    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2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0130
    易货贸易
    2600
    暂时进出货物

    0214
    来料加工
    2700
    展览品

    0255
    来料深加工
    2939
    陈列样品

    0258
    来料余料结转
    3100
    无代价抵偿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3339
    其他进口免费

    0320
    不作价设备
    3410
    承包工程进口

    0456
    加工设备结转
    4200
    驻外机构运回

    0500
    减免设备结转
    4239
    驻外机构购进

    0513
    补偿贸易
    4400
    来料成品退换

    0657
    进料余料结转
    4500
    直接退运

    0642
    进料以产顶进
    4539
    进口溢误卸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4600
    进料成品退换

    0700
    进料料件退换
    9700
    后续补税

    0744
    进料成品减免
    9739
    其他贸易

    0844
    进料边角料内销
    9839
    留赠转卖物品

    2439
    常驻机构公用
    9900
    其它


    附3:

    进口付汇登记表登记表

    编号: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金融机构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登记币种:
    登记金额:

    登记类别(可选择):


    结算方式(可选择):



    最迟装运日期:
    登记日期:






    (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4: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报告表

    编号:

    外汇局代码: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单位:美元



    进口付汇信息
    货物报关、收汇信息

    序号
    申报

    号码
    付汇币种
    付汇金额
    付汇金额折美元
    付汇银行
    结算方式
    付汇日期
    最迟装运日期
    报关单编号
    收汇申报号码
    报关/收汇币种
    报关/收汇金额
    报关/收汇金额折美元
    差额金额

    多收汇差额
    多到货差额
    多付汇差额























































    合计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外汇局审核意见: 审核日期: 经办人: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5: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现场核查通知书

      编号:

    进口单位名称 : 进口单位代码 :

      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发生的进口项下收付汇业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方式为:□进口单位报告 □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调查 □其他 (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核查情况调整核查方式)。收到本通知后,请将签收联反馈外汇局,并于 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接受外汇局及授权单位的核查。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处室负责人签字:

      (外汇局签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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