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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颁布时间】1997-3-14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发文号】主席令8届第8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
    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
    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
    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
    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
    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
    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
    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
    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
    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
    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
    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
    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
    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
    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
    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
    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
    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
    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
    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
    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
    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
    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
    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
    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
    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
    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
    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
    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
    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
    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
    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
    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
    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
    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
    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
    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
    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
    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
    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
    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
    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
    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
    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
    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
    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
    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
    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
    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
    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
    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
    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
    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
    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
    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
    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
    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
    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
    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
    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
    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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