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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颁布时间】1997-3-14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发文号】主席令8届第8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
    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
    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
    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
    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
    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
    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
    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
    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
    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
    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
    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
    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
    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
    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
    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
    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
    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
    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
    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
    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
    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
    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
    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
    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
    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
    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
    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
    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
    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
    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
    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
    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
    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
    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
    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
    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
    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
    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
    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
    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
    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
    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
    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
    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
    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
    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
    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
    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
    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
    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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