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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5-9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 【发文号】发改地区[2010]96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t20100825_367451.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络体系。



    五、加快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一)推进市场一体化。清理和废除阻碍城市间要素和商



    品自由流动的规章制度,统一市场标准,打破行政壁垒,逐步



    建立健全区域性市场体系。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征信系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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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



    市场一体化。建立城市群内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



    力资源服务业,实现人力资源跨城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进



    一步规范和整合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城市



    群市场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



    (二)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加快城际间、城市群间综合



    交通运输通道建设,促进特大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加强各



    种交通方式间相互对接。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



    鼓励电信企业降低资费水平,推动信息服务均等化。统筹推进



    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形成统一的能源输送体系。加快城市群



    防洪、水利资源配置工程体系建设,提高水利保障能力,统筹



    规划城市防洪、城镇供排水、供气、供电、垃圾处理等重大基



    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整合城市群内旅



    游资源。整合现有口岸资源,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加快科技



    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统筹科技资源,实现科技资源整合与共



    享。



    (三)推进社会管理一体化。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完善社



    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构建公共事务协作管理、社



    会发展协同推进新格局。推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支持



    有条件的城市群统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推动失业保险等社会



    保障关系互联互认和医疗、养老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接续。加



    快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城市群内社会保险业务集中经



    办。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共建自主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整合教育资源,统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实训基地的开发、利用,促进教育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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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事业一体化发展。共同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文化体育事



    业,创建城市群文化品牌,弘扬和引导城市文明风尚。加强城



    市群公共安全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



    (四)推动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建设规划,优化城乡用



    地结构和居民点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培育有机结合、连



    接互动的城乡产业体系。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础设



    施向农村延伸,形成完善的城乡基础设施网络。探索建立全国



    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



    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



    居民。以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为突破口,建立统筹城乡的劳动



    就业和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扩大



    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改善农民工



    住房条件。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保障农民和流动人口子女接



    受良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及培训的权利。完



    善城乡对口支援机制,逐步形成以城带乡、以工补农新机制。



    六、推进城市群集约发展和环境保护



    (一)统筹研究落实城市群土地利用政策。在切实保护耕



    地和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和质



    量有提高”的要求,探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多种途径和方式,



    盘活城市群内现有土地资源,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加快荒地、



    污染地改造,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受污染特别



    严重、难以整治的耕地,经法定部门认定不宜继续作为耕地利



    用的,依法予以调整,污染区域建设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建



    设用地有关程序。在城市群试点地区总结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



    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经验,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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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城市群开展建设用地整理的政策,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



    理,建立土地节约集约评价、考核体系和奖励制度。



    (二)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



    约优先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材,全面推行清洁生



    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在城市群率先形成低投入、低消耗、



    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方式。依法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



    划,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园区,以企业为主



    体,着力培育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在更大范围内推



    动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三)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研究制定综合性环



    境功能区划,探索“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新思路,



    建立水陆一体化、区域一体化的环境功能分区体系,配套相应



    政策,指导城市群环境保护。强化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的约束作用,



    引导社会经济合理布局。加大对受污染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力



    度,加强水系、水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和综合治理。严格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管制制度,加强城市绿地、森林、草



    地、湿地等生态用地保护。把城市群重大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项目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并给予相应支持。加强城市群内污水、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管网,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收费



    标准,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强化水资源论证



    制度、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加强城市近郊开山采石、取土、挖



    沙的管理,禁止滥采乱挖,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七、加大对城市群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城市群在重大改革领域先行先试。围绕推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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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允许城市



    群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按照经济发



    展要求,适当调整城市群内行政区划,完善城市设置,优化空



    间布局,增强城市功能和发展潜力。有关部门的专项改革符合



    城市群发展实际的,要优先放到城市群进行试点。



    (二)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国家对城市群公益性较强且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基



    础设施一体化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省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本行政区内城市群



    实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支持力度。



    ——支持城市群产业结构调整,允许中部六省从国有资产



    变现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



    城市群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能耗高、污染重、不符合经济规模



    的企业,以及鼓励重污染企业搬迁、转产和技术升级等。支持



    城市群工业企业向开发区、产业园区和高技术产业基地集中。



    ——鼓励和支持地方整合城市群内地方性商业银行,支持



    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尤其是到中部地区及其



    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探索在资本、业务和信息等方面的合



    作联盟。



    ——对城市群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行



    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积极培育和发展保税物流,加大对城市



    群“大通关”建设和口岸建设的支持力度。



    ——支持城市群与东部沿海地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在贷



    款、用地指标等方面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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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鼓励



    在城市群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产业基地。支



    持建设服务外包基地城市。



    八、加强对城市群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群发展工



    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城市群发展工作的领导,探索建立城市



    群高层协调机制,落实城市群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解决



    城市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二)加强总体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在规划编制、



    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发



    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切实加强总体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深入



    研究城市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



    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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