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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1. 【颁布时间】1980-2-12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1980/111501198001.html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建议,决定:
    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
    二、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0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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