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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1. 【颁布时间】2014-4-24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5日第04版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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