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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安局局长就重庆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答问

http://www.law-lib.com  2012-11-14 8:49:43  来源:重庆日报


坚持社会管理创新理念 优化国家安全制度环境

——访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勇

  为进一步了解《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市政府令264号),帮助广大市民学习我市第一部涉及国家安全工作的地方立法成果,市国家安全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勇接受本报专访,全面介绍我市第一部国家安全工作政府规章的出台背景、亮点以及背后的深刻内涵,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国家安全机关、了解国家安全工作打开了一扇窗口。

  问:重庆市出台《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身就是一个创新性举措,其有着怎样的立法背景和考虑?

  王勇:首先,我代表市国家安全局感谢广大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国家安全事业的关心和帮助,欢迎广大媒体继续支持国家安全工作。市国家安全局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依法承担在隐蔽战线预防、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职能,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依法行政”和“依法办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矢志不渝推进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目标。

  重庆作为我国中西部唯一直辖市,历来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势力渗透、窃密的重点目标。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实施渗透破坏、情报窃密等活动也更加频繁,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需要一部规章制度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我市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家安全法),以及国家和我市制发的若干内部文件。这些依据在执行中还有一些不足。一是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协助配合国家安全工作的义务,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工作职责权限等均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实施中执法难度较大。二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近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三是国家安全机关一些重要的行政执法,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主要根据一些内部文件来实施,已经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安全工作,在国家未对上位法进行修改之前,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和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历经7年的不懈努力,出台了这部政府规章。接下来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执行好这部政府规章,发挥政府规章规范国家安全工作、保障国家安全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问:您如何评价《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它有哪些亮点?

  王勇:《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与上位法相比较,不仅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有关原则性规定,提高了操作性,而且立足重庆实际,在省级政府立法权限内进一步弥补上位法不足,完善了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横向看,与全国已经出台的国家安全地方立法成果比较,《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也是内容最完整、结构最严谨、条文数最多的国家安全地方立法成果之一。

  “亮点”包含两层含义:引人关注和突出的优点。如果按照这标准,我认为本规定至少具有以下七个“亮点”:一是规定执法安全措施,保守国家安全机关秘密;二是明确国家安全“行前教育”职能,防范出国境人员“背我向敌”;三是明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范围;四是明确国家安全职权保障措施,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提供基本通行便利;五是明确国家安全机关邮路安全监管介入的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方式及效果;六是适应新形势,增设对单位的处罚;七是增设罚款权,完善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种类。

  问:国家安全机关面对的工作对象常常是境外间谍分子等,工作中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中是否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一些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单位的特殊职权?

  王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法定职权范围非常广泛,国家安全机关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和很强的专业性,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本规定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原本通过中央政策文件等规定赋予的传统职权。

  首先,明确国家安全“行前教育”职能,防范出国境人员“背我向敌”。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向境外派驻常驻机构或者常驻人员,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指导。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多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渗透、策反、破坏活动从未停止,我国常驻境外人员往往成为其渗透的重点。对这部分出国常驻人员,除了有关派驻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以外,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家安全教育,进而采取一定措施防范境外渗透、策反,也是提高抵御境外渗透能力的重要工作内容。特别是涉密单位,其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把关,派遣机关除了要对其进行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以外,还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备不测。国家安全机关也应当加强指导,必要情况下由国家安全机关派人对其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实践证明,出国境人员中的境外常驻人员和涉密单位人员一旦脱管,加上保密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淡化,必然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渗透、策反活动提供可乘之机。近年来一些出境人员在境外被策反,潜回国后实施情报窃密活动的案例,除了涉案人员自身政治立场问题或其他动机以外,也与主管单位或国家安全机关缺乏对其开展相应教育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鉴于此,根据任务形势的发展,本条规定单位向境外派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应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指导;涉密单位派遣人员出境的应当事先接受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对出境人员进行“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的制度,能够有效降低发案率以及发案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

  其次,明确国家安全机关享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权,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国家安全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国务院保留并设定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但对行政审批的范围除了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外,一直缺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政带来困扰。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许可:机场、海关、邮政枢纽、电信枢纽、出入境口岸、火车站等建设项目;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一步规范国家安全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全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改革效果。

  最后,为维护邮路安全,防止生化、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事件发生,明确国家安全机关邮路安全监管介入的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方式及效果。第二十三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并征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邮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邮政通信事关国家主权和安全,邮路也一直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渗透、破坏、策反的重要工具。特别随着国际恐怖暴力事件的频频发生,确保邮路安全任务更加繁重。对邮政企业(包括快递企业)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防止邮政企业成为境外分子对我进行渗透的工具,降低邮路安全风险,对其进行背景审查和日常监管,显得十分必要。2009年国家颁布实施新邮政法,在非邮企业审批等方面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职责和权限。在邮政法授权的背景下,本规定结合邮政企业管理的实际和国家安全工作的实际,对相关条文进行细化和明确化,一方面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在邮政主管部门审批非邮企业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并进一步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期限,保障非邮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邮路运行的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问:国家安全机关享有广泛职权,包括刑事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以及基于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性质,《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还明确规定几项职权。如何保证这些职权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或者说规定设置了哪些执业保障措施?

  王勇:国家安全机关履行法定职权需要执业保障措施作为后盾,《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补充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国家安全机关的执业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执法安全措施,保守国家安全机关秘密。第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国家安全机关要求保密的数据和资料,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息、资料现象仍然时有发生,除有关部门对国家安全机关个人信息管理松懈等原因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如何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息规定得不明确、缺乏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第七条规定首先赋予任何单位都有妥善保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资料的义务,同时为进一步解决实践中这些掌握了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息的单位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保密范围问题,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维护自身信息安全方面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职责,对那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事先提出要求,便于有关机关在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妥善把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国家安全机关要求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有关机关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必须经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二是明确国家安全职权保障措施,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提供基本通行便利。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车辆,享有与制式警车相同的道路通行权;经出示侦察证或者特别通行证,免于关卡检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制式警车的道路通行权主要包括道路优先通行权和免费通行权,即公安机关在执行相关工作任务时,享有相应的应急优先通行的权力及通过有关收费检查关卡时免交通行费或接受关卡检查而快速通过的权力。其中,优先通行权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免费通行权主要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这两项权力对公安机关执行特定任务,比如跟踪、追击犯罪嫌疑人、快速到达犯罪现场、运送警力、巡逻、处理交通事故等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在实践中也发挥了较好的效果。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任务时,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和任务紧迫性的原因,尤其在道路通行关口不便于向关卡检查工作人员解释案情,避免耽误执法工作时间,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确保执法工作的效率,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车辆,应该享有与公安机关制式警车相同的道路通行权。此外,本条还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车辆,经出示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免受关卡检查。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一旦出示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有关道路检查关卡不应以任何理由故意阻拦、拖延,应当予以配合,立即放行。如果故意阻拦、拖延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情节严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国家安全法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比较原则,重庆市出台的这项政府规章在法律责任上面有什么突破?

  王勇:首先,在法律责任设置上我们严格遵循立法权限规定,在政府规定应有的立法权限内,《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对归责原则和处罚种类进行了完善。

  第一,适应新形势,增设对单位的处罚。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危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并可提请有权机关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所在单位未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所在单位未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的;举办重要的大型国际会议、大型涉外活动未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并对公民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工作中,个别单位由于管理松懈、责任制度不落实、单位领导和平麻痹思想等原因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逐年增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单位发生此类事件,国家安全工作主管机关对有关单位不闻不问,不加问责,就违背了“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的行政基本原则。所以,本规定对违反国家安全日常管理,若不予以及时处理,可能引发更严重后果的三类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增设罚款权,完善了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种类。第二十七条规定:“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国现有的行政处罚体系包括行政拘留、罚款、警告、剥夺从业资格等几种。增设罚款权,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种类,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权威,增强了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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