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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大人,举债所得收益“归”夫妻共有,配偶就要连带吗?

    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及实案评析 已阅43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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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夫妻债务连带的案件处理中,我最近听您在说:婚内债务即使没有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要夫妻连带,因为婚内举债行为形成的财产或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获益了,所以配偶应当对债权人共同负责。您这样的说法,看起来很有道理,也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字面意思契合。但它真的成立吗?

    我们先来看四种近似情形:

    第一,《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违反该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那这是不是说,合伙人从事这些活动产生的债务,合伙企业也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第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意味着,董事、高管实施的不当行为,在法律上的最终受益者是公司。那么,董事、高管在实施这些违法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答案也是否定的。
    第三,根据《物权法》,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在找不到权利人时,都归国家所有。那么,只要能证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权利人查无下落,因为寻找、查找、搬运这些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就应该由国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代表)来承担连带责任呢?答案还是否定的。
    第四,我国现行法规定,水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物都属于国有。只要当事人没有取得诸如取水权、采矿权等物权,他发现、取得的水、矿、野生动物就都属于国家。也就是说,当事人实施探寻、获取水、矿、野生动物的行为,国家是法律上无争议的受益者。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国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代表)要对所有探寻、获取水、矿、野生动物的行为引发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为什么上面举的这四种情况,都不让法律上规定的受益者对行为人的相关举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呢?最起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法律上的可能受益与现实中的真实受益是两回事;二是,意思自治、自己责任是现代民法的根基,谁举债、谁承担(合同相对性)。

    那么问题来了,当场景转换到已婚者举债问题时,明明是举债人的单方行为,是举债人在控制举债带来的利益,配偶只是被法律规定“应该享受”,凭什么配偶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呢?难道配偶成了最不值得法律眷顾的对象?

    法官大人,请允许我做个大胆假设,在您年幼的时候,当您母亲含辛茹苦地照顾着您,她是没有太多办法去监督您父亲在外面跟谁借了哪些债、约定了多少利息的,她也没有太多办法来管住这些钱用在哪。假如您父亲贸然借下巨债,您母亲力所能及的无非还是为您做饭、系鞋带、送您上学等。如果有一天她突然收到通知说她要对一笔一辈子都没见过、也还不清的巨债负责,您说,她和她的孩子后面要怎么活?她可确确实实不知道那是怎么一回事儿,也拿不出任何办法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共同共有”“平等权利”,对那笔债来说,也就是到法律有规定为止,从无下文。您说,谁有资格把这样一位母亲拉入“老赖”名单,后半辈子只能“吃”低保呢?

    笔者认为,举债带来的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真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是两回事。即如您依法应加的薪,未能落实时,您无须缴个税;您依法享有的自主,为他人所完全操控时,您亦不应对此负责任。虽然法律规定收益应当归夫妻共有,但如果它们没有真正落实为配偶的实际权利,就不应该由配偶来负责。一笔大的债务,关系着配偶方的整个后半生和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万望明察!
    摘自:《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及实案评析》P188-189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3月出版。内容简介:俗语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债务更是异常复杂,不仅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更关乎婚姻道德、家庭伦理、诚实信用和社会稳定。本书作者长期担任基层法院院长,任多所重点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审理了一大批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对夫妻债务的诸多理论问题,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带来的系列问题作出了独到的思考,探索了一整套处理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认定原则和裁判方法。这些理论思考、认定原则和裁判方法,本书用上篇、中篇、下篇和新篇的结构,通过理论阐释和实案评析予以充分展开。既可作为法学院校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又为广大司法工作者和律师朋友提供了实务范例,更可作为社会规范债权债务、防范风险和有关当事人法律维权的指导用书。
    本书还全面呈现了著者多年来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思考、不断呼吁修正到*高人民法院重颁夫妻债务裁判规则的全过程,展现了一位基层司法工作者、理论思考者的法学功底、司法良知和勇于探索、为民担当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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