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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哲学家的法律哲学与法律人的法律哲学——法律哲学:一种现实主义的理论

    (法)米歇尔.托贝 已阅111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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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家的法律哲学与法律人的法律哲学


    哲学家的法律哲学和法律人的法律哲学之间的对立并不完全等同于前面的那个对立。哲学家的法律哲学首先是应用型哲学,它主要存在于基本哲学学说在法律和正义问题的植入(transposition)之中。此外,它与其他那些标题各异、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基本概念的哲学分支之间的区别不是很清楚,比如道德哲学、科学哲学与政治哲学。
    这个观念并不完全只和学者们(哲学家或者法学家)所属的学术领域相关。这个观念也被其他人所持有:他们认为,法律哲学不能够抛弃(faire l'économie du)自然法;并且,由于人文主义和普世价值的危机,法律哲学的任务是为古老的人性寻找一个近似物(analogue),从而确立起人权概念所需的普世性(雷洛与索苏Renaut et Sosoe,1991)。
    相反,哲学家的法律哲学被实证主义流派的学者们猛烈地批判。一方面,哲学家的法律哲学建立于如下观念之上:“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应该去哲学家们的作品中寻找,而不是在法律经验中”(Bobbio**,《Philosophie du droit》,in Arnaud,1993)。另一方面,法律人在哲学家的法律哲学中找不到任何对他们的法律实践和论证的反映(reflet),因为他们背离了哲学的反思(réflexion)。
    这些实证主义流派的学者们认为,法律人的法律哲学与上述哲学家的法律哲学不同,因为它最重视分析理论,它从法律实践出发,展现了对格式化和概括化的不满。然而,虽然它们的视角(points de vue)不同,但它们的内容是相似的。
    因而,他们中最优秀的代表之一诺尔贝多·波毕(NorbertoBobbio,)认为,法律人的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正义理论和法律科学的理论,但是,他们努力地从法律现象出发,而非从思忖本质开始。
    它不追求确定法律的本质,而是去研究法律的概念,试图能够统摄(saisir)法律现象,比如说,规范的集合。我们努力地去确定这个集合的特征。
    对于正义也是如此。自然主义法学的法哲学家们(Ies phi—losophies jusnaturalistes)从人性的观念出发,力图从中演绎出正义的规则,而法律人的法哲学家们(1esphilosophesjuristes)则必须寻找到那些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实际上被法律所保护的价值。
    同样,对科学的理论也是如此。与其力图去根据其他科学的模型建立法律科学,与其把数学和物理的模型植入法律之中,还不如仅仅分析法律人真正运用的推理模式(1es modes de rai-sonnement)。
    法律人的法律哲学也显现为对法律实践的描述,并以它那高度的抽象和高度的概括为特征。必须指出的是,它当然没有和法律的一般理论混淆,而后者是以其实证主义取向来定义的,因为法律理论家们依然恪守,并试图超越这个主题(pro-gramme)。说他们是依然恪守,是因为他们满足于批评那些对正义的参照(références),而表现出对法律规范内容本身的漠不关心,比如凯尔森;说他们试图超越这个主题,是因为他们不满足于仅仅描述(décrire)实际的推理模式,而是力图去建立符合科学哲学所建立起来的模型的法律科学的标准。
    此外,哲学家的法律哲学与法律人的法律哲学之间的对立也应该被相对化。波毕的阐述让我们相信,法律人的法律哲学所还原(se réduirait)后的描述纯粹于(pure de)所有的哲学性思辨,但是它也必然要建立在一些预设的基础之上,要求对一些概念的运用,而这些概念的选择则依赖于一般的哲学倾向。我们完全可以把法律描述成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但是,法律规范有多种可能的定义。比如说,宣称一个违反道德的规范依旧还是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或者它根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规范,这必然和——对某些关于客观的道德性价值(valeursmorales objectives)是否存在,以及它们是否可能被认识的哲学论题(thèses)的——依附(I'adhésion)紧密相关。同样,对法律体系的描述依赖于事实和规范之间关系的诸多论题,尤其要弄清一点:规范是还原为事实,还是源于事实,还是属于一个完全和事实不相干的领域呢?
    人们把自然主义法学者和实证主义法学者对立起来,正是因为他们认为对两个流派其中任一的选择解释了对大部分理论问题所做出的回答,也决定了实证法所被描述的方式。


    摘自:(法)米歇尔.托贝 《法律哲学:一种现实主义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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