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是一门全球性的学科,半个世纪以来经历了深刻的变革,本书受到了法律现实主义新视角的启发,对法律哲学中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了分析,回应了该领域的专业人士。
本书的第一部分《法律哲学》面向大学生和文化人士,以简述的形式对法律哲学的众多流派进行了客观且完整的梳理;第二部分整合了米歇尔•托贝的五篇文章,坚持以与第一部分相同的视角对法律哲学、法律科学和法律现象进行阐述和分析。
书中一以贯之的三个视角值得借鉴:一是依据自然科学模型建立法律科学的意志;二是坚持实证主义观点,描述法律“是”什么,而非法律“应该是”什么;三是法律室事实的集合,应遵循因果律,并结合其他事实进行研究。
米歇尔·托贝(Michel TROPER) 生于1938年,法国法学家、大学教授、法兰西大学院成员。目前为巴黎十大公法学名誉教授。
能够将我的作品展示给中国的读者,是我莫大的荣幸,我也备感自豪。法律哲学——抑或美其名日“法律的一般理论”——在当今是一门全球性的学科。自从半个世纪以来,它经历了深刻的变革。毫无疑问,欧洲的法哲学和中国的法哲学之间的交流(但愿交流会增多且紧密)将会带来新的发展,我希望我的文章能够对此有所助益。
本书中的研究分属于两个类型,但是我希望它们依然能够体现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些,就是我们实际上在第二部分中将看到的,是对法律哲学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的分析。这些问题更多地是在回应专业人士,且它们部分地受到了法律现实主义新视角之启发。
相反地,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它在法国以一本袖珍书的形式出版,以简述的形式,面向大学生和文化人士去展示这个学科。因而,它做到了尽可能的简单和清晰。因而,我们可以期待在这本书中找到对众多法学流派所做的客观且完整的梳理,这些流派已经并且仍将横贯拥有二千五百多年历史的西方法律哲学。
当然,在这样一本小篇幅的书里,不可能对法律哲学做一个大百科全书式的展示,除非我们冒着曲解这些论题的极大风险,因此必须放弃面面俱到。我当时决定(现在也一样)仅仅去触及那些在我看来最重要的问题,并且是从现实主义的视角,这个视角贯穿在第二部分的研究之中。因此,我们将在整本书中看到从同一个视角去研究法律哲学、法律科学和法律现象。这个视角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定义:
第一个方面就是依据自然科学的模型去建立法律科学的意志。这个意志是现实主义理论与另一个实证主义的重要分支——凯尔森的规范主义——的相同点。该意志预设了科学及其对象之间——也即法律科学与法律之间——的根本区别。
第二个方面就是实证主义自身的观点,即必须描述法律“是什么”,而非法律“应该是什么”。并且,只有当法律科学被建构为一门实证科学时,我们才能实现这个目标。这就意味着,我们将这门科学的对象——法律——设想成一个实证的对象,而不是一个“应该是”。这就是说,不是理想实体的集合,而是事实的集合。法律规范因而不得被理解成客观性义务的体系,而是人类意志的表达,法律自身赋予这些意志以拘束力。
第三个方面的观点源自于上一个观点。该观点认为,由于法律是事实的集合,所以它遵循因果律,且它可以与其他事实——尤其是社会事实——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科学因而可以受益于跨学科的研究。
不过,这个法律科学具有一个特殊之处:法律规范不仅仅与社会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而且与其他规范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规范可以借助于决策者身上所存在的约束来解释。这些约束源自于对法律体系内的所有其他规范的考虑。
这个法律科学明显地区别于传统的科学,甚至与凯尔森所做的也不同。传统的科学检查规范的内容与实际的行为,其目的是确定它们是否有效,或者描述它们。但是,传统的科学只能以两种方式去解释它们:要么看成是对高位阶规范所设立的义务的服从,要么看成是符合道德或意识形态。因而,最终总是依赖于对法律规范或者超法律规范的符合。
在这里,我们试图不去借助于行为人服从某义务的意志去解释该行为,而是借助于行为人由于特定时期法律体系的状态所面临的必然性。行为人在多个可能的行为中做出选择,因为他们是被强制去选择的。
除了这门法律科学对行为或者规范之内容所可以且必须从事的具体研究外,这门科学将成为一门法律的一般理论。它本身不仅区别于传统的法律科学,而且区别于人们自从20世纪以来所设想的法律的一般理论。
传统的法律哲学声称研究法律的性质。它所得出的论题除了涉及法律与正义及道德的关系外,还涉及意志的创制权力以及效力。这些论题的得出,不是基于对大量具体的法律体系的观察,而是借助于抽象的推理。
20世纪法律一般理论的发展受到了实证主义认识论的影响。它标志着与传统法律哲学的双重决裂:一方面,它拒绝形而上学(不可确定的论题之集合),既避免处理本质问题又避免做出道德或者政治判断;另一方面,它主张采取概括的方式,通过对具体的法律体系进行观察,从而得以描述所有法律中——不管任何国家、时代以及主流意识形态——共同的东西。
然而,这种方式极大地缩小了理论的领域,因为它只限于所有法律体系中共同的东西——结构,也就是说规范的等级结构。然而,实质部分。则取决于很多变量。实际上,由于意识形态、政治力量对比以及历史因素的差异,有些在某个国家被准许的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就可能被禁止,很可能在第三个国家又成为义务性的规范。同样,法律一般理论在实质问题上保持沉默。
不过,数年以来,曾经只关注形式问题的法律理论,越来越对实质问题感兴趣了,比如无序、国家、权力、主权、宗教、家庭、经济……这是因为我们在创制不同的规则时所运用的概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比如,某个准许离婚的法律体系和另一个禁止离婚的法律体系运用了相同的离婚概念。因而,法律理论可能是一般的,它研究我们在确定法律本质时所运用的概念。
正是这个演化才是法律现实主义理论所要努力地去研究的,它通过澄清那些——决定行为人去制定和运用概念、然后去采取一些实质性的——体系之外的限制。如此理解的法律理论则以参与社会科学的一般演进为目标,从而同时成为实践工具和解释手段。
米歇尔·托贝
2011年7月28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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