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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权有效配置的激励--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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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权有效配置的激励

    关于司法权配置的研究结果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权的有效配置正相关。司法者独立审判的制度安排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权的不同配置方式可以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审判独立不仅能够提高司法的公正水平,还能提高司法的效率。这里,司法效率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司法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二是指司法裁判结果对社会效率的影响。为了能够激励司法者公正和有效率地行使审判权,使外在干预对审判的影响降到最低,就应当为司法者公正裁判提供一种类似的产权激励,独立审判的制度安排具有此项功能。这里就司法权力配置的激励和制度安排作进一步讨论。

    (一)审判独立——司法权力的有效配置

    本研究结果表明,要实现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从制度上保证法院和司法者的独立审判,①只有制度先行,才能落实到司法者对个案的独立判断和裁决,从而保障其不受各方面干扰,最终实现裁判的公正与效率。外部的监督应当适度,不能干涉过多,否则只能适得其反。如何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并实现上述目标则需要通过一定的改革来实现。

    审判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用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本身的一项特权,是现代各国普遍承认或确立的一条基本法治原则。其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法院独立于其他政府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开展工作;二是法院及其法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作出的行为不受干预和追究,以便有效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如本书第一章所述,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的内容。同时,审判独立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有不少于6部的国际公约、宣言对此予以确认和宣示。司法公正实质是一种社会信任,该信任来源于个性特征、信誉和特定制度。在实行审判独立的法治国家中,司法者始终与廉洁、高效、超然、权威等积极评价紧密联系着,司法者以其学识、良知建立起了在社会上绝对的信任度和权威。一项对29个国家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司法独立程度与国民之间的信任度高度正相关:司法独立程度上升一个点(最高为四点),信任度上升八个百分点。显然,审判独立程度对司法者及社会产生了不同的激励效应。这说明审判独立对司法者与社会的互动博弈来说是一种有效的权力配置方式,被实践所证明,并被普遍接受。

    司法职业界拥有知识和权力上的独立是一个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但是在我国,就审判独立的制度安排或者说司法权力的配置,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即能否赋予司法者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一直跟委托人所担心的司法者素质问题纠缠在一起,形成这样一种循环:因为司法者素质低下(信息不对称下对人力资本的平均估价),就不能让他们独立审判;但是,越不让他们独立,司法者的素质(包括高素质者)就越发低下去;或者“坏”法官将“好”法官驱逐出司法游戏规则之外。∽0逆向选择导致了司法市场和权力配置制度安排的失灵,目前在是否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上已经彰显出该问题。在应当先提高司法者素质还是先实行独立审判之争的问题中,依据经济学实用主义的进路和本实证研究的结果,答案是:只有首先实行审判独立,才能辨别出“好”法官和“坏”法官。进一步采取不同的控制权激励方案使“好”法官得到信息租金,保持高素质,激励其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司法;放弃对“坏”法官的帕累托改进是社会效率与信息租金的折中,可行的方法是,或者使其提高素质成为“好”法官,或者使其退出司法市场。

    (二)对司法者的控制权激励

    本研究结果表明,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审判独立,并最终落实到法官独立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键因素;该制度安排可以增加司法者的特殊职业偏好、信誉等。现行的司法体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是导致司法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与学术界原先的认识和判断是一致的。司法组织和各界对司法者工作的信任和尊重,良好的发展平台,稳定的工作环境和使人安心的管理机制是目前司法者最需要的,而独立审判的制度安排是满足上述需要的全部基础。

    人的行为是由预期支配的,产权是通过预期来影响人的行为的。明晰的司法过程中的控制权也是司法者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在国家权力结构下,界定好司法及司法者与其他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让司法者获得依法独立审判的排他性产权,则构成对司法者的控制权激励。根据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规则是最好的法律。司法的制度合约中存在着支配司法者是否合作的交易成本,在交易成本成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力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界定和分配好司法者手中的“裁判产权”,使其正当独立以消除外部性,对司法者人力资本的有效配置,将起决定性激励约束。产权是信誉的基础,信誉至上的司法裁判权具有知识权力之属性,审判独立是司法者自我实施制度的均衡方案。①该产权制度能够给司法者提供如同他人一样的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作为代理人的司法者从事的l:作涉及多个维度,司法者的工作不仅决定产品数量,而且更决定产品质量。同时司法者的一项工作是使用权力资产创造公正价值,另一项工作是维护和保养该权力资产不被滥用,故最优的产权安排应在风险成本主导的激励效应与资产风险之间平衡。这同样还表明合理的权力配置能够发挥如同契约对司法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合理的司法审判权配置,可以减少外界的干预。如果从制度上保证了审判的独立,那么通过各种不当手段对司法者的干预将是高成本或无效的。从审判作为第三方所起到的资源配置作用的角度来看,对司法者自主裁判权的保障,能够起到既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又使其获得效率。当公正的审判使得资源的配置结果落入一个区间中时,司法者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在公正配置结果的区间内寻找与均衡的核相交的均衡配置结果,这也是具有帕累托效率的配置结果。

    进一步,只有一个自主的人,才有可能坚守自己的职业伦理底线。如果一个人不能自主的话,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良知,因为一切都是他人安排的、操纵的。独立审判制度能够使得司法者的个人效用提高,同时也能够使得社会获得公正司法的水平得到提高。这种机制已经通过实证分析中变量所满足的条件表现出来,从激励角度来看,也是对司法者进行控制权激励所需要的。

      摘自:王雷著《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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