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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09—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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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09—2010年卷)

      70.我个人借款,以公司的房产作抵押,也取得了他项权证,同时也签订了保证合同,该贷款已逾期。目前法院执行房产处置艰难,请问保证合同有效吗?

    解答:根据《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取得担保权益并非单一的,既可以是一种保证或担保物权,亦可以是多种担保方式,亦可以是复合式担保,例如问题中新提到的保证与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均为有效的方式。因而,只要是主合同有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一般情况下,也不应当认定主合同无效,更不应认定从合同无效。故而抵押标的难以处置时,保证人应承担责任,但一般保证除外,必须是连带责任保证才能成为第一顺序清偿责任人。

      71.第三者提供最高额抵押,同时又向同一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解答:最高额抵押关键是要落实标的物的登记,只有将抵押标的物办理法定抵押登记,才能产生对抗效力,即可以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不落实法定抵押登记,很可能会使债权人债权落空,而这恰恰是债权人所应当重视的。

    对于最高额保证,应当注意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在采用人的保证时,首要的是要审查其担保能力,其次,要考察其诚信度,即当发生债务风险时,保证人不要抽逃资产以逃避债务。总之,应当使保证人的能力贯穿于主合同履行始终。

      72.最高额担保合同期限到期后,部分债务未到期,续签应注意什么?

    解答:担保合同期间最短不能短于债务的履行期,也就是说,不能出现债务未到期时,担保合同已到期,也不能还没有向主债务人主张债务时,担保人就可以免责了。应当注意的是,担保人履行责任的期限至少应当比主债务履行期限长半年,即按《担保法》规定的,没有规定担保人履行责任期限的,担保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所以,最后签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在主合同到期后,担保人应当在半年、一年、二年内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

      73.企业的担保贷款500万元,追加法定代表人个人一套房产抵押,抵押登记时房产按什么价值登记?

      解答:房产抵押就是固定资产抵押,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办理抵押登记。固定资产抵押应当办理一个评估,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向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当然,在房产价值上涨,而购买价格虽低,但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并不大时,亦可以购买价值并办理抵押登记。办理登记要看债权金额的要求,还要看抵押物价值是否会经常发生变动,对于抵押物贬损较快的,则应当考虑抵押时的折旧率。对于当前较有抵押价值的房产物,金融机构不宜过多考虑标的物的折旧率,而应尽量使其实际价值得到体现。

      74.如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现真正意义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仅靠目前人行征信咨询系统登记有用吗?

    解答:应当肯定,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征信登记系统,是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将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规范化、公开化,有利于合同当事人信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也有利于稳定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与具体内容,尽可能固定那些用于质押应收账款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尔后将应收账款法定化是有积极意义的。当然,仅仅依靠人行征信系统也不一定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但毕竟建立一个这样的系统,比没有这样一个系统要好得多。

      75.目前全国各地有很多撤村建居,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写字楼,并一次性出售40年以上使用权,购买人用该使用权抵押贷款。

      问:(1)使用权或租赁权抵押贷款有无登记效力,该抵押贷款是否有法律效力?(2)应怎样防范重复抵押贷款或私下转让?

    解答:(1)目前《物权法》、《担保法》等尚未放开房屋使用权的种类,只对城市房地产权可以办理抵押登记,而集体土地使用权尚不允许办理经营性抵押登记。所以,购买人以所购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是不能成功的,即使办理也属于无效行为。

    当然,如果不考虑所有权权益的合法性与否,而仅仅考虑使用权、租赁权,则应当允许办理权益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则该质押权是有效的。

    (2)重复抵押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学理论是不能办理的,但《物权法》并未明文规定不允许办理重复抵押。所以,没有必要限制重复抵押,关键在于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人提供重复性的抵押。如果有私下转让抵押权的,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摘自:吴庆宝著《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09-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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