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进入了资本市场和竞争市场繁荣发展的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相互依托,不断扩大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亟需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加以规范。特别是近年来,各种新型法律关系使得经济生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司法的现代化、专业化的步伐更加紧迫,司法审判的职业化水平被提到更高的平台上。近年来,最高法院颁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物权法》2个司法解释,《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正在产生着重要的司法导向作用。及时总结市场经济领域发生的纠纷案件的各类情况,从个别现象出发,规范那些法律领域规定模糊甚至缺乏明确规定的疑难问题,提出我国司法界的倾向性意见和看法,必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制、良性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理论基础。通过研究那些带有共性的经济现象,从中发掘出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和裁判标准的规律性,正是21世纪对司法建设和司法改革提出的更高标准要求。根据我们的研究表明,以《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实施为标志,并随着法律人性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立法意图在于保障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竞争秩序的稳定,市场规则的较好体现,都将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和追求的最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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