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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统领导权的勃兴--我们人民:宪法的变革(修订版)/博观译丛

    (美)阿克曼 已阅51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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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统领导权的勃兴

    在上一章中,我对那种把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改革视为宪法传统之再现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虽然费城会议以及约翰·马歇尔为现代政府开创了某些宪法根
    基,但现代政府的所有重要决定还是由20世纪的美国人作出的。如果说有谁是现代积极干预的国家政府的奠基人,那是富兰克林·罗斯福而不是詹姆斯·麦迪逊;如果说有哪个议会是积极干预的国家政府的创建者,那是新政国会而不是费城会议;如果说有哪个法官为积极干预的国家政府作出重要贡献,那是休斯而不是马歇尔。

    我并不否认,建国时期开创的宪法改革先例有助于人们以历史的眼光看待新政。但只有在更广阔的背景下,我们才能发现二者之间的巨大相似之处。20世纪30年代也像18世纪80年代一样,一群信奉国家中心主义的改革者都不愿按照原有的高级法创制规则行事——他们当然也没有完全抛弃此前规范人们政治生活的所有制度。20世纪30年代像18世纪80年代一样,改革者都在原有的制度材料之外缔造了全新的立法模式——而且这些立法模式最终都获得了人民的支持、取得了高级法的地位。20世纪30年代像18世纪80年代一样,改革者缔造的、推动宪法改革的制度花车,在人民投票选举的推动下,都最终到达了宪法改革成果的巩固阶段。从这些甚至更多层的意义上讲,新政革命都把开国元勋们
    以非常规手段实现人民主权的做法,创造性地运用到了20世纪。

    可是,忽视19世纪改革所作出的宪法贡献是不正确的。不仅因为林肯和宾格汉姆所处的时代比华盛顿与麦迪逊距现在更近,而且还因为重建时期的共和党人不得不面对那些曾经困扰着新政者甚至现在还困扰着我们的一些重要问题:怎样改造建国时期宪法设计的制度,以使之能够有效地表达出内战后美国人日渐强烈的国家意识?共和党人动用了包括总统领导权、分权以及国家选举等手段,以赢得选民支持他们发动的基本宪法改革。对这些手段的创造性运用不仅构成了宪法第13、14修正案真正的宪法基础,而且也为新政革命提供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历史先例。

    如果我们接受了这个论点,那么它就为我们更深入地评论以及重构现有的宪法观点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主流观点认为,判决洛克纳案的联邦最高法院是由一群傻瓜或无赖法官(或傻瓜加无赖)组成的。恰恰相反,我认为审理洛克纳案的联邦最高法院做了大多数法官在大多数时间内都会那么做的工作:以重建共和党人确定的本意去解释宪法。现在,洛克纳案的判决已不再是什么好的法律,因为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人否定了共和党人确立的宪法价值观,而不是因为面对大萧条的共和党人法院严重背离了这种传统的宪法价值观。由于在很多地方都提到了这种论点,因此我想在此立即提出第二个重要的问题:罗斯福新政是否可以被视为合法地改革了共和党人确立的宪法传统、实现了人民主权的合宪行动呢?

    像我们此前对待重建那样,上述问题的完整答案也需要我们对两个全然不同的阶段进行一番研究。诚如推动宪法第13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获得批准的动力存在着很大差别一样,罗斯福新政也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20世纪30年代,整个国家为大萧条的宪法含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而在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宪法意蕴则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两个阶段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逐渐放弃自由放任主义,向积极干预的国家政府转变。由于对这两个时期展开详细的讨论将占去本书的很大篇幅,因此我已另行撰文探讨了推动宪法变革的外部关系。在此,我把讨论的重点放在旧式法院和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之间的冲突上。

    “传统再现的神话”视新政和旧式法院之间的这场斗争为一场巨大的不幸、一种时间上的浪费。相形之下,我更想强调这场斗争对于提高民主讨论、民主决定的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像重建时期那样,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冲突非常明确地向美国人民提供了若干可供选择的宪法改革方案。政府各部门之间冲突的最终结果,是重塑了美国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对政府和人民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位,要比没有发生上述冲突的情况下更审慎、更民主。

    我将从探寻1933年罗斯福前往华盛顿就职时,他到底赢得了多少人民授权说起。这一问题远比主流观点所作的推论要复杂得多。一旦我们认清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我们就会很容易地评价旧式法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虽然旧式法院在罗斯福第一任期内对新政的司法抵制激怒了新政者,但它却提请广大民众注意:民主党的动议提出了一个远非华盛顿的政治精英们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保守法官所诠释的传统宪法价值观是否还有保留的必要性,应由人民作出最终的决定。

      摘自:(美)阿克曼著《我们人民:宪法的变革(修订版)/博观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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