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星代言的食品出现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向明星索赔吗?
案例:
甲公司新推出了的一种减肥茶,由于急于抢占市场,甲公司在还没有拿到保健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就找到某电视明星王某,请王某为其拍摄宣传广告。在一番接洽之后,王某觉得甲公司给的广告费相当可观,就接拍了该广告。在广告中,王某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宣传“本产品系天然产品,不含任何添加剂”,而甲公司则通过电视购物的形式进行销售。在销售了一段时间后,很多顾客反映使用该产品后出现头晕、四肢无力等不良反应。经查,该减肥茶分不得在食品中添加的西药成分。直到此时,甲公司都没有拿到生
产批文。
律师点评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虚假食品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案例。甲公司,在没有拿到生产批文的情况下,即开始生产减肥茶,并在其中添加不得在食品中添加的西药,其产品明显属不安全食品。而王某在没有对甲公司的减肥茶进行必要了解的情况下,就接拍了广告并按照甲公司的要求进行“纯天然”的虚假宣传。而电视台,在没有对甲公司的产品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即播出了该广告,应当说,甲公司、王某、电视台在事件中都有一定过错。
那由谁来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呢?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甲公司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广告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4条、《广告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代言广告的明星王某同样也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对于名人在虚假的食品广告中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推荐该问题食品的个人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55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94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广告法》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符尔加,董闻昕著《食品安全法看图一点通/看图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