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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荐一篇古代判决--《法律文书与法律语言探微》

    宁致远  已阅112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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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一篇古代判决

    宁致远


    于成龙是清代著名的清官,有所谓天下第一廉史之称,他所写的判决书也是很有名的,他的下
    属将他所写的判决书汇集成册,称《于成龙判牍》。笔者从中选出一篇向读者推荐,供学习借鉴。
    题目和对该判决的背景的说明都是原汇集者加的。
    请看原文:
    两姓械斗之妙判
    广西罗城,于公曾任县令,该地苦不堪言,民风强悍,莫此为甚。有赵廖两姓因争执一地,发
    生械斗情事。何谓械斗,即两族号召全族中人物,愈多愈妙,不足以雇亲戚。各持械相斗,进退动
    作,一如两军之斗阵然。每一役,双方死者,至少总以十计;房屋之被焚,儿童之被杀者,不知几
    许。官吏莫敢禁,即禁亦不甚有效。每一械斗案出,官吏多诈为不闻,迨至双方械斗了结后,始行
    报官,视死人之多少,定双方之胜负。原因何在,不暇问,亦不能问也。于公痛恶之,平时恒出示
    严禁,并于朔望日宣讲乡约时,又一再训谕。往往泪随声下,故罗城械斗之风少戢。此次赵瘳两姓
    械斗,原因在争夺一地,其地在赵姓之后,廖姓之前,久已荒芜不治者,然亦莫知为谁姓之物。闻
    前已因此发生械斗数次,故至今无人敢耕种。赵姓主人名君芍者,恃其势厚,竟派族中人耕植也。
    廖姓不服,起而争执,致发生械斗案。共死赵姓三十八人,廖姓四十七人。赵姓房屋焚毁七十二家
    。结果廖姓胜,赵不甘服,出为报官,于公查勘一过后,即下判断曰(以上为该判决的说明,引者注
    ):查得械斗恶习,犯王章,伤和气,天理不容,人神共嫉。本县莅任以来,一再出示严禁。每逢朔
    望,又召集父老,谆谆告诫,以冀消此巨祸,共挽颓风。乃言者谆谆,听之藐藐,仍有赵廖两姓械斗
    之事。此皆本县诚信未孚,威望未立,有以致之。今本县再为尔等告:天下事应决之以理,决之以理
    而不胜,始求之于法,求之于法已非上乘,而况又不言法而百力夫。使言力而果可为最后之决定也,
    则亦已矣。无奈,其势又不能,必断之以法,折之以理。而后始可解决。是力者不特不足以解决本案,
    抑治丝而反紊之。何苦来,何苦来!故械斗一事非天下之至笨拙者必不为此。即以本案言,赵廖两姓之
    所争者,不过一区区五亩之土地耳。其价以每亩二十干计,亦不过一百千。两姓果有诚意者,不妨出
    以公平之心解决之。或分其地而耕也,或共其地而耘也,何至出此下策。再不然决之以法,亦不难
    由官厅为之解决。充其量即一方完全败绩,其损失亦不过一百千。乃不此之谋,必出以械斗为快。
    至今赵姓死者三十八人,廖姓死者四十七人。人之生命.至为宝贵,以三十八人及四十七人之性命。
    殉诸价值不过一百千之五亩土地,果孰得孰失?孰利孰害?此不必本县明言。尔等当亦可恍然悟也。
    况赵姓房屋,又焚毁者七十二家。而此七十二家之财产与五亩荒地相较,又果孰得孰失,孰利孰害?
    然此仍不能解决尔等所争之案也,仍须来县诉于法。使 尔等早十日前即来投诉者,此三十八人与
    四十七人之性命, 均可保全。即此七十二家之房屋财产,亦何至化为灰烬。尔等静言思之,痛乎
    不痛?是本县不能不为尔等垂涕以道者也。 至言本案,本县已研审数四,如按律严惩,则至少应再杀赵 姓四十七人,廖姓三十八人,盖须知两者不能相抵。甲杀乙. 则按律杀甲,丙杀丁,则按律杀丙,不能以各死一人为可完 案也。今赵姓所死者,非即廖姓所死者杀之也;廖姓所死者, 亦非即赵姓所死者戕之也。按律法办,应各抵罪。但本悬仁 心为怀,不忍于两姓死亡枕藉之后,而又杀戮数十人以相抵。 几使全村为墟,两姓斩嗣。从宽将余人一概免究。唯将赵姓 族长赵君芍、赵翰生,廖姓族长廖桂穆、序顺成按律斩首示 儆。又廖姓死亡虽多,而房屋财产并无损伤。赵姓房屋惨遭 一炬,几使全村尽为灰尘,然死者较赵姓为少,应从权相 抵。荒地一方,为两姓械斗之起源,决不能再为尔等两姓所 有。应由官府变价发卖,使一异姓者所有,以免双方争执, 且可隔离两姓接触。从此以后,尔等应各痛定思痛,以此案 为前车,勿再妄争,致肇破家灭门之祸,本县亦决不再为尔 等宽宥也。尔等又须知今日以后之生命, 皆非尔等所自有。 一死于械斗,再死于王法,本县曲为成全,免予株累,盖亦 体上天好生之德,悯尔等杀戮之痛,后日益应兢兢业业,勿 蹈前辙,庶不负本县今日一片婆心。即今日来县听审者,亦 各以此为戒,勿凭血气之勇,至贻噬脐之悔。人人怕死,物 物贪生,尔等虽不读书明理, 当亦不忍使一家一族,轻葬身 于一言一语之间也。共喻斯旨,其各凛遵,此判。 这是一篇很有特点的判决书,是一篇把说理和记述案情
    事实、处理决定结合在一起写的判决,也可以说是一篇通篇说理的判决书。突破了那种事实(含证据
    )、理由、处理决定较定型的结构,而是边叙述事实、作出处理,边分析事理、阐明理由的写法。判
    词开头以“查得械斗恶习,犯王章,伤和气……”至“天下之至笨拙者必不为此”是第一层。先正
    面阐明械斗恶习的触犯国法(王章)、为天理所不容的根本性质,结合申说械斗的做法于事无补,无
    法解决矛盾纠纷的严重弊端。接下来从“以本案言……”直至“是本县不能不为尔等垂涕以道者也
    ”是第二层。结合案情事实叙述,分析该案采用械斗的做法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而且是用具体算账
    和对比的办法加以剖析,用械斗双方的死亡人数和烧毁房屋的损失和所争夺的一块土地的价值加以
    比较权衡,看看究竟是哪个得,哪个失,哪个有利,哪个有害。这无异是给械斗双方猛击一掌,令
    其速醒。因为只要是头脑稍微冷静地思考一下,其利害得失是不言自明的。第三层自“至言本案”
    至“本县亦决不再为尔等宽宥也”是结合县令对该案所作处理,进一步剖析事理,阐明道理。对械
    斗双方无所谓谁胜谁负,而且是各打“五十大板”,对双方的祸首予以处死,而对双方的群众则“
    一概免究”并申明此种处理办法,体现出上天的“好生之德”和本县的“仁心为怀”的本意。对所
    争之地判给“一异姓所有,以免双方争执”。人情人理,令人折服。最后一层,“自尔等又须知今
    日以后之生命”至文尾。进一步告诫械斗双方及广大旁听人众,以此为鉴,勿蹈覆辙,实际是结合
    案情进行法制宣传。总之该判决书,由始至终,贯穿了事理剖析和阐明道理的精神,对于我们今天
    在裁判文书中加强说理,也不无借鉴意义。

    摘自:宁致远著《法律文书与法律语言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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