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限制与废止研究(促进死刑改革系列之三)

    张远煌 已阅11873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结束语:非暴力犯罪死刑替代
    措施之建言
    第一节 非暴力犯罪死刑之立法废除
    1997年刑法虽然遏止住了先前非暴力犯罪死刑大量扩张的趋势,但中国现行刑法中非暴力犯罪死刑条款过多的问题仍未得到改变。通过有效的司法控制,虽然能减少死刑判决,使立法上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出现虚设的情况,但毕竟不能从根本上控制死刑的适用。随着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国际化趋势的发展,以及中国近20余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政治、文化及价值观念方面的巨大变化,尤其近几年来学界对死刑问题所进行的前所未有的深入研究和广泛宣传,从立法上限制或废除死刑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可以说,真正维护非暴力犯罪死刑存在的观点因不合时宜而公开表述的已十分少见,①人们关注的重点已不再是死刑该不该废除的问题,而是在现阶段应当如何从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或废除死刑的问题。其间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废除死刑的罪名范围以及废除死刑的时间表或具体步骤上的不同,而不存在立场上的根本对立。
    一、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理论主张
    目前有关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研究成果较多,多数学者基于先易后难的原则,主张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存与废应因罪而异,根据非暴力犯罪的性质和国内当前形势,实行区别对待。少数非暴力犯罪,尤其是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几种多发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目前还不宜废除。如有学者认为,对于毒品犯罪,因其不但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民身心健康,且可能动摇一国经济基础,危害甚大,故应保留死刑;贪污贿赂犯罪虽不直接危及国家的存在根本,但从现阶段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国民对此类犯罪的痛恨心理看,暂时不可以废除。①但现有这类研究存在的一个明显不足是,多数论者只是从个罪或类罪的角度进行探讨,而鲜有兼具整体构想和具体操作建议的研究成果。在这方面,赵秉志教授“中国逐步废止死刑之建言一一以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为中心”一文,无疑是弥补这方面不足的一篇力作。
    在本文中,作者率先系统地提出了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废止的基本思路和分阶段实现死刑废除的具体步骤。在此,将上文基本观点转述如下,以便以点代面地了解现阶段这方面研究的总体进展情况:②
    1.废止死刑的时间表
    到2020年亦即建党100周年之际,中国将全面步人小康社会,民众的人权观、金钱观、价值观定会有很大改善,不仅社会公众对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已具有相当的承受能力,而且相应的社会环境业已形成。届时,中国完全有条件也有能力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2.现阶段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步骤,应该区分以下情形逐步推进
    (1)对于侵犯个人法益的侵犯财产型非暴力犯罪,以及无具体被害人的侵犯社会法益型非暴力犯罪,如税收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型非暴力犯罪以及风化犯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非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除外),可以从立法上即行废止其死刑规定。
    (2)对于侵犯社会法益的危害公共安全型非暴力犯罪,以及侵犯国家法益的危害国家安全型、危害国防利益型、军人违反职责型非暴力犯罪,通过逐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在2020年前完全废止其死刑条款。就前者而言,由于其对人身安全具有潜在的危险,从刑罚一般预防角度考虑,废止其中的死刑条款还需要更为慎重一些;就后者而言,由于其触犯了社会整体的安全利益,严重危及国家赖以存在的基本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与严重暴力犯罪基本相当或非常接近,因而在没有全面废止死刑的前提下,保留其死刑规定也是现实的选择。
    (3)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等贪利型职务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在现阶段亦应首先通过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之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做持续深入的努力,力争在2020年前废止其死刑规定。这两类犯罪虽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死刑的大量适用予以控制,但是,中国历来有“从严治吏”的传统,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和刑事政策不相吻合。对毒品犯罪来说,毕竟目前对社会的危害仍很大,且有日益严重之趋势。贸然即行废止毒品犯罪死刑,恐引起较大的社会震荡,不利于遏止毒品犯罪之泛滥态势。
    上述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建议,不仅全面概括了当前有关废除非暴力犯罪的主要理论主张,而且着眼于中国死刑立法应积极应对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坚持“少杀、慎杀”的中国死刑政策和合理配置死刑的原则,根据各种非暴力犯罪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废除死刑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结合中国的犯罪实践和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了按轻重缓急次序、分阶段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基本思路与具体构想,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目前重刑主义思想和实践尚未得到大的改观的形势下,不失为一种比较稳妥的、容易为政治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接受的折中性废止方案。
    二、本文的唯一结论一一尽快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在笔者看来,对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原则上应尽快全部废除。这是始终贯穿于全文的一条主线,也是全文的唯一逻辑结论。由于笔者以平常之心智和冷静之心境,无论是立于理论推导还是实证分析,都难以找到可以对非暴力犯罪保留死刑的任何理性根据,只能认为在这一原则问题上的任何妥协和折中,都是在学术立场上对肆意立法的一种不应有的容忍和屈服。中国政府一直在坚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而“法治应该包含两层次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U对照法治应有的基本含义,中国现行刑法关于死刑,尤其是非暴力犯罪死刑的任意规定,已使其失去了应予以尊重的良法的品行。对之,不仅应当通过正义的司法进行有力的矫正,更应该从立法上予以及时地修正。“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那么就烧掉现有的法律,并去制定新的法律。”②伏尔泰此说无疑有过激之弊,但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对良法的强烈呼唤和对恶法的深刻憎恶的正义情感。是值得中国刑事法工作者首肯的,更是值得中国当代政治决策者郑重对待的。
    如果说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还要有所保留的话,就是对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死刑罪名,在战时可以保留。因为战争本来就是一种血腥的政治,不好用和平时期的观念去度量和要求它。况且,在战争时期,这些行为(即现行刑法配置有死刑的行为)的确有可能导致战役或某次战斗行动的失利甚至失败,使保家卫国的英勇战士们付出不应有的重大伤亡代价,并因此可能现实地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因而,对这些犯罪在战时保留死刑至少具有正义的报应根据。但这方面的死罪目前有十余个,立法修改时,通过技术性合并削减死刑罪名,并进一步严格死刑的适用条件,使其既好看又管用,则应当是可以的。
    笔者认为,立法者和社会公众之所以在非暴力犯罪问题上也存在着死刑依赖心理,除了前述的一系列决定性原因和理由外,一个技术层面的重要原因,也许是由于现行刑罚结构的确存在严重缺陷,即:虽然死刑过重,但生刑又过轻。①这样,在许多情况下,虽然危害结果极其严重但罪不该死,由于适用其他不杀头的刑罚又显得刑罚的过渡幅度太大而给人以较轻的印象,在客观上缺乏从最严厉的死刑到次严厉的可以缓冲的刑种和刑度,司法者在“严打”政策的重压下,往往面临着对上对下都不好交代的情况,就只好适用死刑了。而这样的事情做多了,人们在心理上也就慢慢习惯和麻木了(这也正是废止死刑之路所遭遇的可怕情况)。因此,在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时,必须着力改变现行刑罚结构,探讨死刑废除后的有效替代措施,使政治决策者和社会公众看到,即使取消了死刑,在新的刑罚体系中,那些实施了极其严重的非暴力犯罪者,是能够得到罪有应得的公正处罚的,而不会发生他们所担心的原本也不真实的会导致犯罪失控而危及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