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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制度运作机制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经济学分析》

    夏雅丽 已阅78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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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有限责任制度运作机制探讨
    “机制”一词源于古希腊文(Mechane),意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
    理。指机器运转中各个零部件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
    连接关系以及运转方式。经济机制指经济机制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相
    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及功能。一般认为,它分动力功
    能、约束功能和调节功能。动力功能源自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动力功能
    越强,效率越高,效益可能越好;约束功能是约束经济机体及经济主体
    的功能,用以保护经济机体和整个社会的高效率、高效益与协调发展。
    调节功能指当经济机体某些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经济机
    制就会自动调节经济机体的运行轨道,使其保持自身的平衡和与外部
    环境的协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是经济主体的内在动
    力,形成经济运行机制的动力流。动力流只有在市场规则和内部规则
    保持和谐发展的条件下,才能达到流量的最大化。有限责任作为市场
    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主流规则,是规范企业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主要
    依据。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基本的经济主体,而有限责任是保证企业
    成为经济主体的基本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经济的“血
    液”,企业是资本生存、增值和获取收益的载体,资本不仅是经济发展的
    第一推动力,而且“一切生产都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一国经济的发
    展,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对资本的有效配置和运营,离不开有效动员社
    会资本投入经济建设的运行机制。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制度的“灵
    魂”,是人类社会经过几百年的制度创新,从单个企业资本的运动、积
    累、增大,演化为以公司组织提高资本集中度,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本扩
    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本利用率的有效制度。
    一、有限责任制度、法人组织形态和法人产权安排间的关系
    如果说公司法人组织形态是现代企业的“制度外壳”的话,那么,
    公司法人产权安排就是现代企业的“制度内核”,而有限责任制度则是
    保证其实现的“制度规则”。近100多年来,作为一种制度的企业经历
    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了由古典所有权到现代产权即公司产权的演进过程。公司制企业的产
    生与发展也导致了一场产权革命,它首先带来了资本上的产权分离,形
    成了各自独立的最终产权与企业法人产权。产权制度作为一般财产组
    织制度有两个不同的类型:一是自然人产权制度;二是法人产权制度。
    自然人产权制度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人或群体运用自有的初始的财产,
    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种产权制度,如早期的古典业主制企业和合
    伙制企业的财产使用和支配主体与财产所有权主体合一,表现为自然
    人,这一性质限定了企业财产的规模、流动性以及企业的“存在寿命”。
    但公司制的出现导致了企业财产关系的“裂变”。分裂为两个权利:一
    是财产终极所有权;二是法人财产权。使得产权主体也由单一初始主
    体变为“初始的出资者”和“法人”两个对等的法律主体。使得公司一
    开始就具有社会的性质,公司制以法人外壳巧妙而又有效地保证了财
    产运用和支配的独立性和社会性,避免和防范了任何其他主体对公司
    财产的支配和侵害。正是从财产运用支配的这一方式上股份公司“直
    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私营所有者不再直接支配自己的资本,产
    权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①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的推动,资本
    性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马克思正是根据在股份公司中
    发生着的财产关系的这一变化,把股份公司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
    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点:一是从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
    财产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的过渡点;二
    是从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
    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即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当法人企业制度
    将这种分离制度化之后,资本性财产所有者的所有权变成了股权,也就
    是马克思所说的虚拟资本。这使得最终产权结构具有多元性。公司是
    由多个独立的投资主体形成的法人企业,它打破了以内部积累为主的
    难以适应生产力急速扩张的传统的业主企业筹资模式,在信用基础上。
    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和社会化筹资方式,也使得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
    公司法人由于其最终产权主体的社会化和分散化,导致资本所有权关
    系发生裂变:投资者拥有最终产权,确切说享有规定权益的股东权;公
    司法人享有法人产权,即公司获得了对财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
    利。这样,形成了最终产权主体(投资者或股东)与法人产权主体(公
    司法人)并立的局面。公司法人产权虽然基于最终产权的存在而形成,
    但却独立于最终产权而独立存在和运行。
    总之,法人产权的独立性和法人形态的合法化为有限责任制度的
    实施铺平了道路。
    二、有限责任制度介入引起单位成本和专业化程度关系间的变化
    商品经济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一个显著现象就是商品交换社会
    化。低级的商品交换的参与者、交易者都容易获得对方完全的信息,因
    而不需要建立一套交易法律制度约束他们的交易行为。但高级的商品
    交换状态使交易变得复杂化,交易的参与者众多,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
    主体之间的欺诈、违约、偷窃、“搭便车”等现象时有发生, 大大增加了
    市场主体通过交换实现利益的交易成本。因为大量交易成本的存在,
    使得市场主体的交易收益相对缩小,生产者和交换者的个人收益与其
    投人不对称,影响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甚至阻碍了大量能够优化
    配置资源的交易发生,继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的提高和财富的增
    加,大量社会财富消耗在因交易成本而存在的市场摩擦中。这就需要
    制定具有强制性的商品交易法律制度,通过制裁欺诈、违约等行为,规
    制人们之间的关系,减少信息的不确定性,降低缔结和执行合约的交易
    成本,把阻碍交易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最终达到降低由专业化
    和分工的发展导致的交易费用的增加,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生产
    效率和增加社会财富的目的。
    生产费用曲线的弹性小于交易费用曲线的弹性,即每提高一个单位
    的专业化水平,所引起的生产费用的减少小于所增加的
    交易费用。PC(Produce Cost)曲线比EC(Exchange Cost)曲线更陡一
    些。对其经济分析表明,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会使专业化程度的每一
    步提高所节约的生产费用能够大于或等于由此所引起的交易费用的增
    加,为了避免因采取企业专业化生产方式而出现的生产费用下降与交
    易费用上升二者互相抵消的局面出现,有限责任制度应运而生。它使
    分散的市场主体可以安全、自由地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而不必支付高
    昂的信息成本和决策成本。使公司生产专业化收益大于或等于由此引
    起的交易费用的增加,即交易的社会化程度越高,交易费用就越大,通
    过法律制度降低交易费用的需要就越迫切。有趣的是,这种理性分析
    的成果与有限责任的历史发展不谋而合。有限责任是在合伙制度基础
    上演绎而成的,它最初是由商人们通过契约塑造,然后请求国家权力机
    关授予特许权以恩准其享有独立于其创始人的法律人格。各国关于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般性立法,通常采取的形式有专门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商事公司法》、《公司法》,或包含于《民法典》、《债务法典》等中
    的专门章节。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各国法律为有限责任公司所设计的
    结构均无大的出入。
    本书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投资者所创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无论名义上怎样,实质上均属契约结构。统治阶级提供的法律产品
    只是作为一套备用结构而存在,通常以以往成功企业间的契约为模式。
    从理论上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和法律拟制的人,是一个由明示和
    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或称合同的连接体。而有限责任只不过是在
    这个合同连接链上之一环的出资人与债权人之间风险分担和财产权利
    界定的一种契约。传统看法的立足点在于出资人与债权人的权利和义
    务,因而没有在普遍化的意义上讨论有限责任制度下格式化契约的连
    接问题。本书认为,有限责任作为一种制度,不仅是出资人与债权人之
    间的格式化契约,也是出资人与公司内外其他人之间的格式化契约。
    通过有限责任,出资人与所有固定清偿主体、潜在的公司行为受害人、
    利益相关者均达成了关于风险分担的契约。如股东可以利用公司章程
    和股东协议构建彼此关系;债权人可以利用借款协议来管理可能导致
    违约的行为;工人可以运用雇佣合同中明示条款来处理有关工资、工作
    时间和休假的事项;公司经理运营公司的权限可以通过合同界定……
    换言之,即使不存在关于公司组建的法律,商业企业也可以现代公司的
    模式根据契约建立。这进而说明: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市场主体将自
    发地通过契约确立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对决定商业企业的性质和
    形式的机制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方面。而组建一家公司,应与其他企
    业形式一样,基本上是一种合同的联结。法律提供该备用结构是为了
    公司股东集中精力经营其业务并节省缔约成本。一旦公司组建者通过
    谈判达成契约及章程,并据以投资创立公司实体时,该实体的创立本身
    便创造了新的财富。因为,公司所拥有的资产价值通常大于原来各投
    资人分别拥有的资产价值总和,股东对外承担的有限责任也被证明是
    一种经济的选择。
    三、有限责任制度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是在签订契约前代理人就已掌握了一些委托人所不知
    道的信息,代理人可以利用这一信息优势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道
    德风险,亦称道德祸因,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利
    益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现代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伴随着所有权
    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关系成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必然关系。在现
    代公司理论中,委托代理关系被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
    人或一些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或一些人(代理人)为他们的利益

    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而从事某项活动,其中包括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力。由于代理人的
    目标函数并不总是和委托人相一致,因而出现了所谓代理成本问题。
    委托人为了降低其代理成本,则需要另外的监督人员施以监督职能。
    有限责任制度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
    下几方面:
    第一,利益不一致。委托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投资于公司
    的目的是尽可能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而代理人(经理人)却可能利用
    他们控制公司的优势牟取个人效用(货币收入与非货币收入)最大化。
    在两权分离成为普遍现象的今天,公司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
    往往导致对公司经营目标的追求不一致。对于出资人来说,他所追求
    的个人效用最大化目标可以简化为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经理人由于没
    有剩余索取权,加之其收入的高低与企业利润的多寡问无必然联系,意
    味着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并不代表经理人个人效用最大化。在此之下,
    经理人往往选择能使其个人效用达到最大化的目标而放弃追求企业利
    润最大化的做法。
    第二,责任不对等。代理人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却不承担公
    司盈亏责任,委托人失去了经营控制权,但最终承担盈亏责任。这种责
    任的不对等,极大地弱化了对代理人的制约,增大了决策失误的危险
    性,使得代理人更有可能从事过度风险的投资或进行不负责任的决策。
    第三,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的信息
    和有关代理人本身情况的信息不同,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再加上利益的
    不一致、责任的不对等,使得掌握经营控制权的代理人既有可能又有条
    件欺骗委托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还很难监督和约束代理
    人。由于企业经理人员掌握企业控制权,具体负责对企业生产经营活
    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因此,他们拥有企业经营过程各
    种收入和费用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可能被经营者据为私有信息,为了
    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向所有者隐瞒或谎报。而作为委托人的所有
    者,特别是股权高度分散的大公司的大多数中小股东,由于不直接参与
    实际经营,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一般无法获得或验证相应的信息。由
    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即使管理者不百分之百地按所有者利益行

    事,要抓住管理者把柄也很困难。” 这就可能使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
    益的动机行为化。
    第四,契约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公
    司经营的不确定性、信息的局限性等,使得委托人不可能通过订立一个
    完美无缺的合同有效地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导致签订的契约总会有漏
    洞,容易被规避。
    西方公司委托代理关系很简单,即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把资产交付
    给经理(代理人)管理。因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代理人问题”(如经
    理不尽力工作甚至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可通过解雇经理、花费代理
    人成本、给予经理人购股权利等办法加以解决。
    但在我国,由于代理关系的多层次性和复杂性,代理成本显得特别
    昂贵。将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假定为A,全民对中央政府的委
    托代理成本为A,,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成本为A,,政
    府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成本为A,;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
    的委托代理成本假定为代理成本B;则所有者对董事的委托代理成本
    为B-;董事对经理人员的代理成本为B:;国有企业的综合代理成本为
    C,贝0 C=AI+A2+A3+Bl+B2。
    根据现代公司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及国有公司的营运实践证明,
    公司综合代理成本与代理层次成正比,即公司代理环节越多,代理成本
    越高,反之,则越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存在着
    由政府部门代理国家、公司经理代理政府部门管理国有资本的“双重代
    理关系”,因而产生的代理人问题更为复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
    产管理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到底哪个部门是国有资本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人是否需要以及能否承担得起与其所代理的国有资本相对应的经济
    责任;谁来监督约束政府部门的代理行为。这一系列问题解决的难度,
    要比西方公司大得多,不是公司花费一定代理人成本就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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