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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论的比较与建构》

    张小虎 已阅142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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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我国1997年《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概念)作了明确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l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
    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2款)
    基于刑法理论对共犯概念的分析以及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
    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二人以上犯罪主体
    就量而言,“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就质而言,“二人”以上,强调二个

    以上的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
    定的,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
    没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
    唆或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由于不满14周岁的人不具有犯罪主体资
    格,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对于教唆者、帮助者按单独犯盗窃罪处理。这一
    情形属于间接正犯。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
    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这里的单位,是
    指法律上人格化了的合法组织,包括法人以及非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我国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包括不具有
    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构成共


    犯罪的,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共同犯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2)两个以上的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共同犯罪:例如,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走
    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3)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共同
    犯罪:例如,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高利转贷罪(《刑法》第
    175条)。
    二、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共同的犯罪故
    意不失为一种犯罪故意,具有“犯罪故意”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例如,结构


    态上的认识要素、意志要素,内容成分上的事实认识、规范认识、可能性认识、


    然性认识、希望意志、放任意志等。对此,已由“犯罪故意”专题阐述。相对于


    独犯罪故意而言,共同犯罪故意的典型特征在于犯罪故意的“共同性”。这种共
    同性,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一定形式的关联下,大致构成一个整
    体,呈整合状态。具体分析如下:
    (1)认识上的共同性:可以由三个方面来具体说明:其一,共同犯罪人认识
    到不是自己一人在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一起在实施同一的犯罪。这是强
    调共同犯罪人之间认识上的意思联络。这种意思联络的范围,应当理解为包括
    同一犯罪故意的串联。例如,甲与乙进行犯罪故意的沟通,乙又与丙进行同一犯
    罪故意的沟通,甲、乙、丙构成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其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
    己与其他人在实施同种类型性质的行为,也就是说,各个犯罪人犯罪故意所属的
    犯罪类型具有一致性。在共犯界说上,本书原则上坚持完全犯罪共同说的基本
    立场。由此,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同时对丙实施侵害,不能成立


    同故意。其三,共同犯罪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既可以是可能性认
    识,也可以是必然性认识,还可以是部分共同犯罪人持可能性认识,部分共同犯
    罪人持必然性认识。例如,甲与乙联合对丙实施人身侵害,对于丙的死亡结果,
    甲持可能性认识,乙持必然性认识,甲、乙可以构成共同故意。
    (2)意志上的共同性:可以由二个方面来具体说明:其一,共同犯罪人意图
    的不是自己一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与他人一起实施同一犯
    罪。这是强调共同犯罪人之间意志上的意思联络。这种意思联络的范围,同样-
    包括同一犯罪故意的串联。其二,共同犯罪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取向,既可以
    是均持希望态度,也可以是均持必然态度,还可以是部分共同犯罪人持希望态
    度,部分共同犯罪人持放任态度。例如,甲与乙联合对丙实施人身侵害,对于丙
    的死亡结果,甲持希望态度,乙持放任态度,甲、乙可以构成共同故意。
    三、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的构成要件行为
    共同的构成要件行为,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各共同犯罪人意识与意志支配下
    的,危害社会身体动与静的活动整体。同样,共同的构成要件行为不失为一种构
    成要件行为,从而具有“构成要件行为”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例如,自然结


    要素上的心素与体素,价值蕴含上的法定性、危害性等。对此,已由“构成要件
    行为”专题阐述。相对于单独构成要件行为而言,共同构成要件行为的典型特
    征在于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的构成要
    件行为,在一定形式的关联下,大致构成一个整体,呈整合状态。具体分析如下


    (1)行为上的共同性:可以由三个方面来具体说明:其一,行为整合:各个共
    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联系、彼此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这是强调
    共同犯罪人之间行为上的有机整合,具体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是共
    同构成要件行为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要件行为由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贯通
    融合而成。例如,甲、乙、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甲在现场望风,乙撬锁,丙搬


    财物。望风行为、撬锁行为、搬运财物行为联成一体,构成共同盗窃行为。其二


    性质一致: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同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也就是

    ·
    各个犯罪人的行为所属的犯罪类型具有一致性。这也是基于共犯界说上的完全
    犯罪共同说的基本立场。因此,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伤害行为,尽管同时针对丙
    而实施,但是不能成立共同构成要件行为。其三,行为形式:各个共同犯罪人的
    行为形式,可以有两种表现:一是行为形式一致,或者均为作为,或者均为不作
    为。例如,甲、乙共同实施放火行为,甲浇洒汽油、乙点燃引火物,甲、乙的行

    为均
    为作为。对丙(年幼)具有扶养义务的甲、乙,互相配合,(故意)致使丙无法获得
    食物而饿死,甲、乙的行为均为不作为。二是行为形式不一,部分作为部分不
    作为。例如,甲与银行保安人员共谋抢劫银行,届时甲持枪抢劫,乙视而不见,
    甲、乙分别为作为与不作为。其四,行为阶段: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阶段,主


    有两种表现:一是行为阶段一致,或者均为预备行为,或者均为实行行为。例如


    甲、乙为了盗窃,共同准备实施犯罪所用的撬棒、电钻、大力钳、绳索等工具,

    甲、
    乙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的预备行为。甲、乙持刀,共同对丙的身体进行刺伤,甲


    乙的行为均构成伤害罪的实行行为。二是行为阶段不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
    预备行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实行行为。例如,甲、乙共同毒杀丙,甲提供毒
    药,乙在丙的食物中下毒,甲的行为构成杀人罪的预备行为,乙的行为构成杀人
    罪的实行行为。其五,行为分工: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可以存在一定的分工


    也可以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在存在分工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可能表
    现为四种:组织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网罗成员、组建组织,纠集他人商讨规
    划、制订方案,发号施令、调度人员;教唆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促使他人产


    具体犯罪意图;帮助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使犯罪
    更易完成;实行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的、普通的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行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共同性:在发生构成要件结果②的场合,需要探
    讨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形成以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共同犯罪构成要
    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一,结果形成: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是指共


    配合所形成。例如,甲、乙、丙共同对丁住户进行盗窃,甲撬门破锁,乙搬运

    财物,
    ’丙望风报信,则丁的财产遭受侵害的结果,由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所协同形

    成。
    其二,因果关系: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之间均有


    因果关系。对于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产生,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是必
    要的、不可缺少的。例如,甲、乙共同刺杀丙,其中甲刺中丙的心脏属于致命

    伤,
    尽管乙的刺杀并非致命伤,但是丙的死亡结果是由甲、乙的行为所共同造成的


    也就是说,甲、乙行为联成一体共同造成了丙的死亡,对于丙的死亡来说,甲

    、乙
    的行为均是不可缺少的。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下列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在过失心态的支配下共同
    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过失行为依然具有如下一些特征:二人以上主体;
    具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心态;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共同原因力。因此,共同过
    失行为不仅关注对于过失结果的客观行为原因力的共同性(过失行为的共同),
    而且强调对于过失结果的主观心态意思联络的共同性(过失心态的共同)。所
    谓共同过失的意思联络,是指各行为人不仅认识到或者应当认识到①自己的行
    为可能导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认识到或者应当认识到他人所实施的行为对
    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指向(他人行为与自己行为协同增加危害结果发
    生的可能性),同时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人,不仅自己疏于避免。
    而且对于他人的疏于避免也不予注意。理论上,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
    罪可以作进一步的讨论,不过立法上,我国《刑法》(1997年)第25条第2款已经
    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2)故意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与故意犯罪者存在着
    协同的行为,但是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尽管这种协同行为具有行为的共同
    性,但是由于主观上缺乏意思联络,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明知是犯罪
    所得的赃物,而欺骗乙称是自家的物品,与乙共同向丙予以销售,则甲单独构成
    销售赃物罪。
    (3)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过失犯罪,由于两者缺
    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欲杀害丙,故意将装有子弹
    的手枪交给乙,并欺骗乙说是空枪,让乙向丙开枪以示玩笑,乙违反枪支操作规
    程,向丙射击致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乙分


    定罪量刑。
    (4)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
    罪故意之外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犯罪不属于原
    先的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协同盗窃,二人同往现场实施了共同的盗窃
    行为,甲先一步离开现场,乙又临时起意独自在现场放火灭迹,则甲、乙构成共
    同盗窃犯罪,此外乙单独构成放火罪。
    (5)同时实施故意内容不同的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以故意心态实施
    着协同的侵害行为,但是这种故意心态的性质内容并不一致而缺乏主观上的意
    思联络,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一同对丙实施侵害,甲具有
    杀人的故意而乙具有伤害的故意,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6)缺乏意思联络的相同故意行为:主要为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以同一犯
    罪故意同时在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行为,但是相互之间既没有主观的意思
    联络,也缺乏行为的贯通整合,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在某商场实施
    盗窃,此时乙也来甲作案的地点进行盗窃,甲、乙各自窃取财物,则甲、乙分别
    构成盗窃罪。
    (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是指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并不存在
    共同谋议,而是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给予窝藏、包庇,由于缺乏共同的犯
    罪故意,这种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与他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反之,
    假如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与他人共同谋议,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给予窝
    藏、包庇,则这种事先有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与他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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