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由来及其特点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来源于前苏联,因此必须先对前苏联的犯
罪构成理论作一介绍。
一、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吸收和批判大陆法系国家
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并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为指导、
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为动力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前苏联刑
法学者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
件和犯罪主观要件。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相比,前苏联的犯罪
构成要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前苏联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总和,即法
律认为成立犯罪所需要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每个具
体的犯罪构成都包括有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以及犯罪客体和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构成的一切要件互相联系,每一个要件都是有
机统一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某人的行为中,如果缺少一个要件,
那就意味着缺少整个犯罪构成。
第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概念中的本质特征为基础而
构建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的各个方
面要件应体现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前苏联刑法学者特拉伊宁指
出:“在确定犯罪构成的概念时,不能脱离‘苏俄刑法典’第6条
中的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和犯罪构成这两个概念,都充满着深
刻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
第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在苏维埃刑法理论中居于
核心地位。“在苏维埃国家里,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
如果在某人的行为中具备犯罪构成,那么便有根据对他适用刑罚;
如果在这些行为中缺乏犯罪构成,那么便免除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前苏联构成要件理论与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的
根本不同在于,前苏联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而大陆
法系的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要成
立犯罪,除了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外,还要依次具备违法性和有
责性要件。我国犯罪构成的意义,与前苏联是相同的,即属于犯罪
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在吸收前苏联犯罪构
成的学说,并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
步形成的。在社会主义法制遭受践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时代,
犯罪构成理论一度成为刑法学者不敢问津的危险“禁区”。中国共
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辟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作为刑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犯罪构成理论,成了刑法学家重点研究
的对象。犯罪构成的许多微观领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
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
件。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
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事实,
犯罪主体要件是指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犯罪主观
要件是指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心理态度。
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特征:
1.它包括了表明犯罪成立的一切积极的条件,是犯罪成立要
件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一定成立犯罪,无须再进一步判断违法性
和有责性。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里面已经包含了大陆法系犯罪成
立条件中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当然,犯罪构成表明了犯罪成立的一
切积极条件,并不否定在犯罪成立要件中就没有包含排除犯罪成立
的消极条件。
应注意的是,犯罪构成是由总则和分则共同规定的。总则规定
了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分则只规定具体犯罪所特别需要具备
的要件。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时候,应该结合总则和分则
的规定。比如,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讲,我国刑法分则第232条只规
定了“故意杀人的,处死刑……”。那么,在确定故意杀人罪的构
成要件的时候,主体要件就是由刑法总则第17条规定的;主观方
面要件虽然是由第232条规定,但是故意的内容,还需要结合刑法
总则第14条确定。只有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才完全是由刑法分
则确立的。总则确立的要件是带有共同性的,即所有相关犯罪都必
须具备的,基于立法简约的需要,没有必要在分则中再一一规定。
2.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组成。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
备的条件。从性质上看,这些要件中既有客观的要件,即犯罪客体
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也有主观的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
观要件。各个要件之中又包含若干要素,或者说,若干要素组成一
个要件,这些主客观要件再组合成一个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之所以是主客观统一的有机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分
析。犯罪是行为,而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体,故犯罪构成必须从主
客观方面说明犯罪是符合构成的;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根
据,如果它不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必然造成主观归罪与客观
归罪,必然造成对公民自由的恣意侵犯。
3.犯罪构成从整体上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都体现了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社会危害性的
有无及其程度对于犯罪的成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如果司法
工作人员直接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认定犯罪,必然会破坏罪刑
法定原则。因此,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识别
标准,犯罪构成就是这样的标准。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和客体要件都能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比如,因为意外
事件导致某人死亡,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具备犯罪构
成的主观要件,导致意外事件的行为就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
性。再比如,行为人打算用迷信方法杀人,由于该方法永远不可能
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因而不存在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没有犯罪
客体,从而也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故不成立犯罪。
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来看,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外国
的犯罪构成理论并非完全对立,外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共性在我国
的犯罪构成理论中都得到了全面的体现,关于这一点,在后面还有
详细的阐释。但是,由于新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没有任何学术
积累的基础上起步的,基本上以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为蓝本,过
去对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又多以批判为主,因此,我国的犯罪构成
理论呈现出一定的封闭性,无论在基本架构还是具体问题上,都还
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