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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唆犯研究(刑事法律科学文库20)

    赵秉志魏东 已阅153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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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秉志


    魏东副教授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他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
    《教唆犯研究》经过修改交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
    作为导师我感到由衷的欣慰。
    选择教唆犯理论作为研究课题,不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
    践价值,更具有理论上的挑战性。教唆犯理论作为共犯理论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刑法学中十分重要的理论,因而也是刑法学者普
    遍关注的问题。尤其是近代以来,中外刑法学者对教唆犯理论进
    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众多学说和理论,取得了丰硕的
    成果,丰富了教唆犯理论,推动了犯罪论乃至整个刑法学理论向
    前发展。
    大体而言,古代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由于其本身所处的特
    定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的人们基本上没有将教唆犯作为一种独
    立的共犯人种类来进行理论研究。只有到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
    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才开始了对教唆犯问题的理性思考和实证研
    究,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法国的孟德斯鸩、德国的费尔巴哈
    等启蒙思想家在此方面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正是他们的理论贡
    献才促进了整个法学界对教唆犯理论的深刻反思,并最终形成了
    比较完整的关于教唆犯问题的学说和理论。近代西方的教唆犯理
    论,在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两种基本
    对立的理论学说(此外还有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与共同意思
    主体说等有关共犯成立的学说分歧)。共犯从属性理论得到了刑
    事古典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如德国的毕克迈耶、迈耶、贝林格和
    日本的大场茂马、沈川幸辰、小野清一郎、平野龙一,以及新派
    代表李斯特等学者的主张、支持和发展;而共犯独立性理论主要
    为新派学者所主张(但李斯特除外),新派的代表人物如意大利
    的菲利,德国的宾丁、布利,以及日本的牧野英一、木材龟二等
    学者基本上都支持共犯独立性说。两派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张扬
    各自的学术观点,展开学术争鸣。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两派的学
    术论战尖锐对立,旗鼓相当。再后来,逐渐出现了两派互相吸纳
    兼容的趋向,各自对自己的理论学说进行适当的修正,甚至还出
    现了兼采两派学说的折中调和观点。通过长时间的学术争鸣,有
    力地促进了教唆犯理论的学术繁荣和理论发展。
    中国的教唆犯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大致始于20世纪之初晚
    清修律之后,到现在大约有一个世纪的历史。总体上看,中国法
    学理论界对教唆犯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出版发表
    了大量的学术著作和不少理论文章,所研讨的问题差不多涉及到
    了有关教唆犯理论的各个方面,诸如教唆犯的性质、概念、成立
    要件、种类、停止形态、罪数形态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等问
    题,可以说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理论成果。但是,以专题的形式对
    教唆犯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的专著却很少,在迄今为止的中
    国理论界,除了本书之外,专门以“教唆犯”为题的理论著作仅
    有两部:一部是耿文田先生所著的《教唆犯论》,由商务印书馆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1935年出版;另一部是吴振兴教授所著的
    《论教唆犯》,由吉林人民出版社于1986年出版。因此,魏东博
    士所著《教唆犯研究》一书的出版,无疑是对教唆犯理论研究的
    重要贡献。
    我认为,本书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值得刑事法学者和
    实际工作者阅读参考。从整体上看,本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
    点:
    第一,理论体系完整,逻辑结构严谨。本书从考察教唆犯的
    历史开始,深入系统地研究了教唆犯的根据、性质、概念和构成
    等重大理论问题,对教唆犯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分类解剖,
    全面分析论述了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成形态以及教
    唆犯的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转化犯、结果加重犯等罪
    数形态,研究了教唆犯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和教唆犯的处罚原
    则,最后,在考察外国关于教唆犯的立法趋向和分析我国学者关
    于教唆犯的立法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关于完善教唆犯立法
    的个人意见和理论方案。全书对教唆犯问题所作的这种历史考
    察、系统分析以及立法建议,构筑起了结构严谨的理论体系。
    第二,对现存各种学术观点的归纳准确详实。本书对古今中
    外所存在的有关教唆犯问题的各种理论和观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
    归纳梳理,基本上没有遗漏和偏差,因而有利于法学界对教唆犯
    理论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这也是本书所具有的一个显著特
    点。例如,关于教唆犯性质问题的理论聚松,本书在全面收集分
    析各种文献的基础上,并归纳出八种不同观点,即教唆犯的从属
    性说、独立性说、独立罪名说、机械的二重性说、辩证统一的二
    重性说、非独立共犯人说、不作为说、摈弃性质说等各种看法。
    这种归纳应当说是有新意的,也是比较准确二比较全面的。
    第三,作者个人观点鲜明独到,在许多问题上具有创新性和
    启迪意义。例如,作者通过考察教唆犯理论研究的历史后提出,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霍布斯和孟德斯鸠从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
    论思想出发,在批判封建社会刑法客观归罪、主观归罪以及菲刑
    擅断的基础上,从哲学意义上、法理上阐明了教唆犯的存在空
    问,从而为把教唆犯作为一种独立的共犯种类进行深入研究奠定
    了基础;作者认为,费尔巴哈在教唆犯问题的研究方面也表现出
    开创精神,费氏关于“知的惹起者”与共同犯罪问题的论述,即
    费氏提出了作为知的惹起者的教唆犯是与正犯相对的一种独立的
    共犯类型,在性质上教唆犯具有相对于正犯的间接性和从属性
    (即共犯从属性说),在定义上教唆犯是“知的范起者”或者说是
    “基于指示、命令、威吓、约定、忠告、意图的鼓舞或错误的利
    用而影响他人者”,等等,费氏关于“知的惹起者”的划分、性
    质界定及定义方式等,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为后人开展教唆犯理
    论研究提供了经典的哲学范式。作者所提出的关于教唆犯理论研
    究史的这种见解是前人所没有的,具有新意,也富有启发意义。
    再如,关于教唆犯的分类问题,本书在全面考察理论界已经出现
    的几种分类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教唆犯的分类问题上应当坚
    持标准同一、外延周全、多角度进行划分的原则,认为可以对教
    唆犯进行以下七种分类:一是以教唆方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
    直接教唆犯与间接教唆犯;二是以教唆犯的人数和犯罪形式为标
    准,将教唆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三是以教唆犯与被
    教唆人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共
    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四是以教唆犯的行为特点为标准,将
    教唆犯分为普通教唆犯与悬赏教唆犯、雇佣教唆犯、网络教唆
    犯;五是以教唆犯的教唆内容的明确性程度为标准,将教唆犯分
    为精确性教唆犯、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六是以教唆犯
    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纯粹教唆犯与陷害教唆犯;七
    是以教唆犯的停止形态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与
    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作者在本书中所提出的上述观点和论
    述无疑也是比较独特的。再有,作者在论述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时
    提出了“教唆强度”问题,认为教唆犯的教唆强度必须是足以引
    起或者坚定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并且未致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
    自由,这种看法和论述也具有新意,有利于司法实践正确界定教
    唆犯的教唆行为。
    第四,书中针对许多新问题提出的新见解,对于刑事立法和
    司法实践具有启发意义。例如,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悬赏教
    唆、雇佣教唆、网络教唆、诱惑侦查等新问题,本书进行了比较
    系统的研究,提出了对策性建设,有利于实践中正确处理这些问
    题。本书最后还附录有作者提出的教唆犯立法的理论方案,对于
    教唆犯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实践都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总之,我认为,本书的选题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书的内容具有比较厚重的理论分量和相当的理论创新,是一部
    关于教唆犯问题的质量上乘的专著。当然,由于教唆犯问题本身
    的复杂性,本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本书对教唆犯的罪
    数形态的分析、对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细
    致;对教唆犯的立法完善问题,本书在论证上还缺乏足够的说服
    力,还需要进行更加周密的研究论证。但是,吸不掩瑜,本书从
    总体上看仍然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理论专著。
    我衷心希望魏东博士在学术研究上持之以恒,取得更大成
    就。
    2002年6月
    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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