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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的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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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强制执行新论:执行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本章主要介绍几种新类型和疑难案件的执行,以及执行实践
    中经常遇到的几类案件的执行并介绍执行中的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节 探视权的执行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
    方,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有关心、探望未与其共同生活子女的
    权利。2001年4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
    条第1款首次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义务协助权
    利人行使探视权。
    一、探视权的性质
    探视权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从其成因分析,
    探视权主要具有下述四个特性:
    1.亲权性。探视机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
    体现着人伦的内涵,属于伦理道德范畴。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
    的亲权内容,不因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子女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
    活而被强制割裂,或因其他法律事由归于消灭。
    2.内容的非财产性。一般而言,强制执行所指向的权利均
    具有财产性,如股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
    利,但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性。而探视机却不同,权利人通过行
    使探视权只是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不能获得任
    何物质上的权益。
    3.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探视权是~种多方法律关系,其主
    体包括权利人、子女及原来的配偶。如果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
    适宜行使探视机的情况,权利人当然享有探视权,他人无权干
    涉。从这种意义上看,探视权是一种形成权。但是,由于探视权
    的独特性,如果没有原来的配偶的协助,或者其加以阻挠,那么
    它往往就无法得以实现。同时,探视权行使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
    子女,从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也需要征求其意见。因
    此,从上述情况分析,探视权存在这样三种法律关系,即权利人
    与原来配偶之间,权利人与子女之间,以及原来的配偶与子女之
    间的法律关系,他们都是其中某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从理论上分析,将探视权理解为是
    一种权利是片面的。因为揉现权不仅仅是为了通过经常性的探望
    来维系亲情,更是为了关心、照顾和教育子女健康成长,这也是
    父或母一方应尽义务。因此,探视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二、探视权执行案件的特征
    探视权执行案件是指申请人以要求原配偶容忍并协助其探视
    子女为内容的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执行标的不明。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
    案件的执行。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支
    付金钱、特定物,要么是完成一定行为。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内
    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
    的。
    2.执行时间持久。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
    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即归于消灭,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期
    间具有长效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长期
    有效,这就决定了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
    点。。
    3.执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发生的
    原因在于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末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形。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今后不再阻碍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视子女,或要求其容
    忍原来的配偶探视子女。
    4.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保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
    子女的监护权得以实现。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解除,
    父母对子女都有监护权。但是,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
    能定期看望、关心子女,那么其实现监护权是不可能的。因此;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得
    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律途
    径。
    5.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与子女共
    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
    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与
    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义务协助权利人行使探视权。在这里,
    法律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协助确定为一种义
    务,具有强制性和必然性。由于权利人探视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
    的子女,考虑到未成年人意志的不独立性和易受支配的特征,虽
    然他们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却经常受与其共同生活的父
    或母的控制和支配。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
    义务,或者加以阻挠,那么,权利人的探视权就根本无法实现。
    因此,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
    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也是被执行人,但其更多的时候承担的
    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只要其不加以积极的阻挠,权利人
    的探视权一般情况下都能实现。
    三、探视机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人而言,探视权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行为,而对于
    被执行人而言,协助申请人探视子女是其义务,如其拒绝申请人
    进行探视的,法院可依行为执行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1.被执行人拒绝申请人探视子女的,执行人员可带领申请
    人探视,也可由执行人员将子女领交给申请人同住一定时间。同
    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被执行人每拒绝探视一次,应
    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可依照罚款的有关规定;
    二是被执行人拒绝探视三次以上的,执行人员可依申请人的申
    请,解除被执行人的监护权,并可以妨害执行论,对其实施拘
    留。
    2.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因下列情形中止:一是申请人表示可
    以延期执行;二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其继续行使探视机将不利
    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三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子女,不
    愿意接受申请人探视的;四是穷尽各种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愿
    意协助履行义务的;五是被执行人和子女去向不明,直无下落
    的。
    3.探视权案件终结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申请人撤销探
    视申请的;二是申请人或其探视的对象死亡的;三是监护权变
    更,子女依法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四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确
    定其享有探视权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执行探视权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要以说服、疏导等思想教育工作为主要手段。探视权案
    件的执行,其目的是使权利人实现其依法享有的探视权。在此类
    案件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一般会对探视的方式、时间等作出
    合理安排,不存在无力执行的问题。其之所以需要执行,往往是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思想障碍,不愿意履行协助
    义务,甚至阻碍权利人行使探视权所致。其中既有情感的、非理
    性的因素,又有当事人不懂法或法制观念不强的原因。同时,此
    类案件还会涉及到第三方,如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
    所采用的执行方法、手段妥善与否,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有
    着重大影响。如简单地运用强制手段,则往往不利于事情的顺利
    解决,可能使被执行人产生更大的抵触情绪,也可能对未成年人
    造成心理压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针对以上情况。执行人员在
    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被执行人认
    识到协助权利人实现探视权是其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则要
    从排除思想障碍人手,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此外,对权利人也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其不要有刺激
    对方的言行;在探视子女时,不要对子女灌输对方对离婚负有责
    任或不利对方抚育子女的言词等。G“
    2.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使执行过程顺利进行。每一类
    案件的实际履行,都有其特定的方式。探视权案件的执行,由于
    它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和重复性,且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方法
    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探索适当的方法、手段,
    以使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我们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虽然
    会对探视的时间作出规定,但这往往过于笼统,不可能对具体的
    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量化和细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安排一
    个固定的时间、地点,让权利人将子女领走,并让其在固定的时
    间、地点将其送回,由执行人员交给被执行人,这种方式可能较
    为妥当。同时,为了反映执行的情况,执行人员须对每次执行过
    程记录在案(为了工作方便,也可制作~张表格,每次由当事人
    双方签字),有条件的法院也可对之进行拍照、录像,以使存档
    保管。
    3.运用法律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与其他执
    行案件相比,由于探视权案件具有起因上的复杂性,时间上的持
    续性等一系列特殊原因,我们倾向于尽可能地通过非强制途径加
    以协调解决,以便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但执行时仍
    须辅之相应的法律手段,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教育
    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坚决用足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手段,
    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我们知道,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现代法律的一
    个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具体的财物和行为,
    而不是人本身。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未成年人安排与权利
    人相见,是一种交付行为,但由于这种交付的现象“有血有肉”,
    在法律上是享有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果我们强制将未成年人带
    到指定的地点与权利人会见,则必然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这不仅
    是违法的,而且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只能采取间接强制的方
    法。其基本手段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
    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限定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直至其履
    行完毕。再者,还可运用停止侵害、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等手
    段,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五、解决探视机案体执行难的格策
    l.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探视权纠
    纷之所以成讼,说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
    全化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把握好当事人
    的思想脉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当事人认识
    到夫妻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离婚是一种消除婚姻痛
    苦的重要途径,正确对待离婚这~正常的社会现象,以减少因矛
    盾化解不了而产生的探视权纠纷。
    2.切实注意探视权案件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
    处理探视权案件时,要着眼于案件的执行,要结合当事人双方的
    具体情况,对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要做出合
    理的处理意见,而且在表述上要详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
    执行。同时,要尽量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视问题上自
    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3.在执行时,要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探视权案件是夫
    妻离婚后,矛盾延续的产物,因此,在执行探视权案件时,如果
    采用的方法不当,就会进~步加剧矛盾,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子女
    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要做好疏导教育工
    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
    视权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绝或阻碍对方探视子女只
    会贻害下一代,使当事人能够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摒弃前
    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不因父母离婚而受
    到过多的影响,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4.要与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配合,共同做好执行工
    作。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与当事人关系
    密切,有的还与当事人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们对当事人最为了
    解,由他们出面做工作,当事人也容易接受,问题也容易解决。
    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要动员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做
    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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