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受教育权法律救济这一教育法上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法之所存,人性本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是教育领域人权和法治的体现,是教育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要保障和实现受教育权,最关键的是建立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同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之间存在着特殊性,这是本书研究的假设前提,也是研究的主要内容,更是研究的独特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主要基于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受教育权的特殊性质,以及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特别是学校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的建构需要在现有文献基础上作更系统和深入的理论探讨,在大量的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梳理归纳出规律性,还需要通过开展多视角的中外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既体现教育法治化又符合教育活动规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最后探讨建构和完善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对策和设想。
本研究以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为逻辑起点。因为,某项权利的可诉性决定了该项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通过对受教育权概念及其特点的分析,受教育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多重复杂的权利集合。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本书从三个层面分析论证了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一是受教育权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普遍人权,人的可教育性决定了受教育权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受教育权作为国际法上普遍和基本的人权,通过非歧视性原则的扩展适用等方式,已经在国际和区域层面得到国际人权法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和救济。二是作为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论是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还是社会权性质的受教育权,其可诉性都得到了理论上的阐释和司法实践特别是违宪审查机制的证实。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更是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效力扩展到了除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三是像劳动权等新型社会权利一样,将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转化为教育法上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既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义务,也是解决受教育权可诉性的策略,比如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具体权利无疑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特别是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性质和方式。德国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日本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理论、英美普通法上的“代替父母”(In loco parentis)理论以及美国学校(学区)豁免权理论是关于学校法律关系的几种代表性理论。它们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关于学生受教育权利以及学校法律关系的理解,反映了国家主义教育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形成、确立和消解过程。同时,我们应当避免尚未从教育国家化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又一脚踏入教育市场化的泥淖。通过分析学校法律关系在教育思想和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中的演绎规律,揭示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以及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最后,结合我国教育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提出我国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定位与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教育法以及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尚处于成长起步阶段,而西方国家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二战”以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发展和成熟的过程,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因此,开展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显得非常重要。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揭示教育思想、法律文化与制度等因素对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的影响,同时也进一步证实和丰富了前述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理论与观点。最后在总结、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值得我国借鉴的主要方面:受教育权法律救济范围广泛、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形式多元化、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特殊原则等,以期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是指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本质及其区别于其他权利救济的特殊规律。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是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保障,是现代教育制度合理性的体现。在现代福利国家背景下,作为社会权性质侧面的受教育权及其法律救济,更加注重追求实质正义而非传统的形式正义。在司法能动主义的影响下,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特别是教育司法审查成为保护受教育权和引导教育变革的动力站。教育的创造性、自主性与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之间存在着永恒的张力,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合理性集中体现在受教育权、学校自主权、教育行政权以及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平衡与制约关系上。现代法律救济机制的多元化趋势与教育法律纠纷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机制的多元化原理。
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应当包括调解、申诉、仲裁、行政复议、诉讼以及国际人权机构申诉或诉讼等。但是正如冯友兰所言:“人不能离其环境而独立,天下无完全新创之制度。”结合我国现有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与实践效果,应当重点建构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一是建构受教育权之非诉讼救济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包括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与教育行政申诉制度;二是完善受教育权诉讼救济制度——教育诉讼制度特别是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三是探索建立受教育权特别救济制度——教育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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