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2]世纪之初的中国,甫一
提出,即获得上下普遍的认同。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
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进一步系统化,第
一次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第
一次将“和谐”写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中,使社会主
义建设的总体目标在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实现“四位一
体”,并在收入分配中提出宏观调节的政策取向、改变城乡
二元结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和谐劳
动关系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划,力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体现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次新的伟大实践,体现了社
会各个阶层的共同利益、愿望,引起广泛共鸣,并形成全民
共识,这在生活方式、利益诉求、价值取向、思想观念曰益
多样化的现代化中的中国,殊为不易。有此核心价值体系的
感召,有政府政策的民心取向,有各阶层的共同努力,成就
社会的团结和谐,也当是可以期待的愿景。
和谐社会的理念,是针对社会的不和谐而言的。和谐是
理想,不和谐是绝对的存在。不和谐的因素被控制在人类的
智慧、道德、规则之内,就是一种和谐, 因此,和谐是可以
实践的理想,并非遥不可及的梦想。在和谐社会,人类可以
按照自我的自由意志,享受基本的权利,维持体面的生活,
弱势群体的救助亦有制度性安排;畅所欲言,对于不合己意
的社会问题有充分的表达,尤其是对政治权力的批评不必忧
惧报复、压力甚至威胁;能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执行与监
督,对于解决争议、维护秩序的国家权力可以抱持良好的期
待,对于政治权力的行使期望得到积极的回报;人人得到社
会起码的尊重,不惧怕制度的、舆论的与道德的暴力, 即使
拥有权力、话语权的强势群体的作为亦须得到有效的控制;
政府权力是克制的、有限的、受到制约的,对社会资源的分
配是公平、公开的,程序是公正的,其存在理由是民众的权
利需要,民众权利优先于政治权力。质言之,社会成员个体
自由的存在、权力正义的安排及人类基本价值的被尊重,是
和谐社会必须的社会、制度环境,这是人类理性在几千年发
育后得出的基本结论。
和谐社会,是针对社会利益出现紧张、矛盾、冲突乃至
激烈争斗的现实而提出的。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使分配社会
资源的时间先后、份额多少和支付代价的大小显得尤为紧
要, 因此,政治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历史表明,统治者
没有无争压力,必生惰性、奢华,强势族群利益维护只是依
赖制度垄断的惯性,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不平衡安排;长期
的不平等使得弱势族群争取权利只能取以暴易暴的方式。暴
力只能产生暴力,理性源于和平的生长;暴力只能是两败俱
伤,无益于任何群体,和平是各方利益的妥协、有规则的博
弈,端赖政府、民间共识的培育,是排斥任何独占性权力的
自然进程。
和谐社会思想, “虽然带有不同时代和提出者统治地位
的烙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
的向往””。传统中国的和谐社会思想,是中国几千年文明
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既有思想人物苦心孤诣的论证,也有
行为人物的实践,但总体言之,还只是一个理想。儒家建构
了和谐社会基本的概念、准则、规则和权力结构系统,在思
想、行为层面有经验、学理的阐扬,对传统中国政治发展具
有精神控制力。在思想层面,儒家由人性善的基本假设, 由
君子、君主圣贤政治的选择及民本主义国家政治取向的规
定,意图创设“大同社会” 的思想环境,指导国家权力的
恰适运作;并在君主专制主义的基本制度框架内,构建权力
制衡、司法公正、职官管理等“一元独裁下的三权分立体
制”。儒家思想、行为层面的努力, 曾经造就了如文景、贞
观等盛世局面,但并未阻止专制暴力的急剧扩张与王朝腐败
周期律的恶性发生,说明传统中国的和谐社会思想假设与制
度安排有深刻的矛盾之处。但是,这些内生性本士资源,仍
对现代化中的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具有重要的
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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