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振能 ]——(2006-8-3) / 已阅31606次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社会的激烈转型期,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奶妈服务就是在这种背景中重新出现。它与中国古代的奶妈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在现今的市场有一定的价值,而且在法学理论也可以被认可,道德上也没有存在重大冲突,因此现今的法律没有理由反对它的合理存在,相反法律要有前瞻性和创造性,破除对奶妈的成见而允许其合理存在,并且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繁荣和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引导我国传统道德的健康发展。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http://cqsb.huash.com/gb/cqsb/2005-01/20/content_1585877.htm
②http://cqsb.huash.com/gb/cqsb/2005-01/20/content_1585877.htm
③http://www.qingdaonews.com/content/2005-08/01/content_5160446.htm
④吴学安http://www.tcdzq.net/interest/20051129/13410.html
⑤马韵筠《奶妈上岗不须羞羞答答》东方网2005年7月21日
⑥张铁鹰《充满了腐朽味的“奶妈服务”》法院网
http://enjoy.eastday.com/eastday/nnpd/node59538/node59539/node59719/node76888/userobject1ai1301075.html
⑦路盛平《“奶妈服务”不能推行的理由》中国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old/public/detail.php?id=86129
⑧http://news.tom.com/1006/2005118-1770969.html
⑨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二版第139页
⑩杨立新曹艳春《论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则》杨立新民商法评论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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