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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悬赏广告

    [ 申剑 ]——(2005-9-22) / 已阅144147次

    有完成,就还没有构成有效的承诺,悬赏广告合同就没有有效成立,因此
    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但如果悬赏人明知行为人在为完成指定行为进行准备
    或者着手进行当中而以损害行为人的利益为目的撤销悬赏广告,则应承担
    赔偿责任。若行为人已完成指定行为,悬赏人此时撤销(撤回)悬赏广告
    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为人的权利
      第一,悬赏报酬请求权
      行为人在完成了悬赏行为后,有权向悬赏人请求悬赏报酬。这种请求
    权的内容与悬赏人的给付悬赏报酬的义务相一致,不必赘述。应当说明的
    是,这种权利是实体权利,行为人可以直接向悬赏人行使,要求悬赏人按
    照悬赏广告确定的报酬数额给付。在悬赏人拒绝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由
    法院判决悬赏人承担履行悬赏报酬的责任。合作完成悬赏行为的,悬赏报
    酬请求权是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可以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
    数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行为人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
    在没有查清数人孰为最先完成者,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可以起诉,各自负
    责举证,由法院判断谁为最先完成者。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各行为
    人均享有按照份额取得悬赏报酬的请求权。
      第二,悬赏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悬赏人恶意撤销悬赏广告,给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产生,源于侵权行为,即悬赏人的恶意撤销须构成
    侵权行为,基于这种侵权行为,行为人作为该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享有损
    害赔偿请求权。赔偿的范围,应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请求权行使的时
    限,应受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约束。
      2、行为人的义务
      第一,交付指定的行为成果。
      在悬赏广告合同中,行为人的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将完成指定行为的
    结果交付悬赏人。由于悬赏广告合同的特殊性,行为人的承诺行为和履行
    的义务是一致的,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要求的主要不是其过程的完整性,
    而是着眼于行为的后果,即悬赏行为的成果,行为人应当将悬赏行为的成
    果交付于悬赏人,使悬赏人因此而实现悬赏广告的目的。这样,行为人才
    算完整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第二,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悬赏广告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中包括行为人一方不得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含义是,行为人在完成了悬赏行为之后,不能因为悬
    赏人不履行悬赏报酬义务而扣押悬赏行为的成果。例如,行为人在悬赏人
    拒绝履行悬赏报酬的义务时,就拒绝将拾得物交还给悬赏人。这是不符合
    法律要求的,等于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样的做法侵害了悬赏人的
    合法财产所有权,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行为。将不得扣押悬赏行为的成
    果作为行为人的义务,就将同时履行抗辩权排斥在悬赏广告合同的效力之
    外,对于保护悬赏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确有必要的。出现这种情况,行
    为人应将标的物交还悬赏人,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报酬请求
    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悬赏广告若干问题辨析
      (一)有关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悬赏广告的核心问题之一,最容易滋生争议纠
    纷。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时,对悬赏人取得广告所定报酬的权利;悬
    赏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
    关系。此债权关系,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故有关悬赏人给付的义务
    内容,给付不能和担保责任等,应依债的一般原则确定。除此之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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