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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律师 ]——(2023-3-15) / 已阅2113次


    除上述特点之外,中国民法实践中还有非常多的特点值得总结。

    例如:在民法应用人才的培养与评价上,具有“重经验轻逻辑”的特点,其还可以展开为不同的变种,这些变种表现为,在民众评价甚至是专业评价上“重年龄轻认知”,在民法实施的过程中“重个案分析轻理论总结等。

    例如:在民法具体应用上,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这不单单是说的在民事审判上的“重实体轻程序”,还是强调的是在民事活动中的“重实体轻程序”,这也有很多变种,主要变现为,在民事行为上“重观念确定轻纸面备忘”,在民事救济的证据收集上“重事后收集轻事前保存”,在民事活动手续上“重事后补充轻事前办理”,在民事审判上“重纠问轻证明”和“重查清事实轻法律论证”,在民法应用效果上“重社会效果轻法律效果”,而不是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或两者并重等。

    4、历史语境:从立法论到解释论

    对于民法的发展阶段而言,我们正处在“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过渡时期,所谓“立法论”就是如何制定一部民法的讨论,所谓“解释论”就是如何解释一部民事制定法的讨论。立法论的路径意义在于:其强化了民法规范的形式性和逻辑性,有利于民事纠纷裁判者在处理案件时寻找民事规范,有利于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之前正确高效的获得民法规范的指引。解释论的路径意义在于:其在立法论的形式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能够更好的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保持民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使民法能够具体化的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生活情况。

    从中国语境下的民法实践来看,民事立法论到民法解释论的动态过程是这样的:民事社会实践→民法单行法立法→民事单行法的解释适用→总结民事单行法解释适用的理论和经验→民法典立法→民法典解释适用→总结民法典解释和适用的经验→根据社会需要对民法典进行必要的“修补”和不断的解释。

    民法学的研究是历史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对于民法的研究也是要与时俱进的。《民法典》的颁布就是中国民法学研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标志,《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民法学的研究方向从立法论转向了解释论,即从《民法典》颁布之前的“研究如何制定一部完备成熟的《民法典》”转向了“研究如何使《民法典》能够更好的解释适用”,以及将来在《民法典》解释适用的过程中逐步发现作为形式民法的《民法典》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或者无法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需求的地方,进而运用相关解释技术将《民法典》解释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在民法解释上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就需要启动修改民法典的工作。但是,鉴于《民法典》适用的长期性和历史性,应当总体的认为:《民法典》实施适用过程出现相关问题的时候,通过民法解释解决问题是主流的、首要的,而修改《民法典》将是次要的、补充性的。

    民法学研究的历史性还表现在:对于中国民法学而言,应当在解释适用过程中逐步探索总结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虽然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在对《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适用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中国民法学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共识。根据过去的立法成果,中国民法在民事主体制度上、民事责任制度上、民事法律事实制度、民事权利制度上、物权保护方式、物权变动模式、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债法制度等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即“中国元素”,《民法典》颁布以后,更需要在过去成果的基础上接着讲好民法学。[ 王轶:《民法学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2013年重印),见我们准备好了吗?(代序)。]但是基本制度框架还需要结合《民法典》条文与《民法典》解释适用过程进一步细致化和内容丰富化,基本理论共识还需要有效的整理总结,形成理论体系。尤其是需要建立一套以解释论为出发点的民法规范理论,以更加高效便捷的保障民法的解释适用。

    我们所处的阶段是在民法典立法后进而对民法典解释适用的阶段,所以需要为民法典的解释适用进行必要的理论上的辅助。民法规范体系能够为民法解释提供理论框架,以作为民法解释的基础。在《民法典》颁布以后,也就是形式民法制定完成以后,在民法理论的重心已经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的情况下,理论界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在解释论上总结一套“统一”的民法规范体系,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未颁布之前的各个民事单行法的立法与解释适用阶段,民法规范理论是相互单一的之于各民事单行法的,并没有“总则式”的民法规范理论,所以相比于之前阶段的民法规范理论,民法典颁布以后需要构建的“统一”民法规范体系是涵涉整个民法甚至是涵涉整个私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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