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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

    [ 高一飞 ]——(2004-12-2) / 已阅83398次

    第二节 刑事二审简易程序
    第一条 以下情况可以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仅对一审判决的定性,或者量刑情节、具体宣告刑提出异议的;
    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只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些次要事实、次要情节提出上诉的;
    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所列违反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
    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提出上诉,并不涉及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审理的;
    上诉人对一审的无罪判决的无罪结果并无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书主文中所表述的一些事实足以影响与其刑事案件相关的民事案件的正确判决,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
    检察机关仅对一审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依法提出抗诉的的;
    第二条 对于检方或辩方在二审阶段提供新的证据的案件,应以简易程序仅针对新证进行简单举证,以审查并确认是否是符合证据法规定的法定时间外可被允许举出的证据,经审查认定确系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的,直接裁定发回一审重新审判;
    经审查认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被采纳的证据,或所谓新证与一审认定过的证据并没有不同的证明效果,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或仍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当检方与辩方都同意选择简易审程序后,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组织检方、辩方律师交换意见,在交换意见过程中,检、辩双方有达成一致的,可在检察院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全部到法庭后,在法官组织下,正式确认所达成的一致的结果,以终结案件;不能达成一致的,法官可以整理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随后进行的正式法庭审理中只需审理双方的争点,由法官当庭作出判断并宣判。
    第三条 在二审简易程序中,简化的其他具体环节可以参照一审程序进行。
    第四条 在二审简易程序中,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做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必须予以充分保障。
    适用二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三节 直接量刑程序
    第一条 可能单处5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同意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适用直接量刑程序。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直接量刑”的建议前,以及人民法院在做出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决定前,都应当告知被告人接受正式审判的权利,以及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法律后果。
    在“直接量刑程序”中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进行事实调查。
    “罚金决定”应当具有与正式审判做出的裁判相同的法律效力。
    “罚金决定”应当包括: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决定的刑罚。“罚金决定”应当在决定适用“直接量刑程序”后20日内做出。“罚金决定”做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送达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直接量刑程序”做出“罚金决定”后,在正式审判的请求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对“罚金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决定返回正式审判。
    人民法院做出返回正式审判的决定后,应当将案卷材料全部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按照正式审判的要求重新提起公诉。
    第四条 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① 徐静村:《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483页。
    ② 马贵翔:《刑事诉讼结构的效率改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98页。
    ③ 至于辩诉交易,一般认为这也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那是因为达成了辩诉交易的案件都按简易程序来处理,而且处理辩诉交易案件的简易程序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因此把辩诉交易的审判方式当作简易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未尝不可。但辩诉交易本身并不等于简易程序,前者是量刑制度,后者是审判形式。审理辩诉交易案件的简易程序应当归入庭审程序省略式。在我国是否要引入辩诉交易的问题其本质是属于量刑制度问题,因此,由于篇幅和主题所限,本文对此不加讨论。但是,因为按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一定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我在介绍美国简易程序实施情况时当然可以用该国适用辩诉交易的情况来说明。
    ① 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第406页。
    ②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2页。
    ③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
    ① 英国文化委员会编:《英国法律周专辑――中英法律介绍》,法律出版社、博慧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22页。
    ②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页。
    ①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 92页。
    ② 陈卫东、李洪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105页。
    ③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2页。
    ④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2页。
    ⑤ 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58页。
    ① 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58页。
    ② 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
    ③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0页。
    ①刘立宪,谢鹏程:《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63页。
    ②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7-167页。
    ① 曹凤:《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页。
    ② 《中国法律年鉴》(1995年),第91页。
    ③ 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④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418页。
    ① 改革刑事庭审方式确保公正提高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负责人答记者问,《检察日报》200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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