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泽渊 ]——(2000-11-2) / 已阅17098次
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的这一命题与“民主
乃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求完全一致。这种“多数”,可能是绝对多数,
也可能是相对多数,但至少必须是统治者内部的多数。所以,可以说
民主乃法的本质性内在要求。离开了民主,法就失去了应有的本质,
法就不能成其为真正的法。从这个意义上,民主是法产生的前提和存
在的依据,是法的理想与追求。
法的良性发展要求它始终把民主作为自己的理想。法从其产生以
来,就不断经历着变革、创新的发展。这种发展是否正常,对于人类
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何以保证发展的正常?历史的经验和教
训都表明,其保证只有一个——民主。因为民主能集中多数人的智慧,
民主比专制与集权更接近真理,更加科学,更能趋善远恶,更加符合
正义。只有依靠民主,才能使法律的变革是从不完善到完善,而不是
从完善到不完善,或者从不完善到更不完善;才能使法律的创新是人
类进步的反映,而不是人类倒退的记录。民主是法的理想,如果说是
源于人们对民主的追求,其实,倒不如说是源于人们对真理、科学、
善良与正义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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