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泽渊 ]——(2000-11-2) / 已阅16474次
民主是法的理想
2000年11月2日 21:08 检察日报2000年02月10日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不过是“为民做主”、“民众之主”
而已,作为法的理想的“民主”则是由西方人创设的。古希腊人将
“人民”与“权力”结合成“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
“多数人的统治”。历史发展到现代,民主是指一定的国家制度、社
会成员的权利自由,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遍的民主
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
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它以法定民主为基本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
法的内在本质要求它始终把民主作为自己的理想。法是国家意志
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
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这种整体意志、共
同意志的形成,必须依赖民主,也体现着民主。在特定历史时期,也
可能有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占主导地位。如果这种个别人、少数人
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吻合,这种个别人、少数人
意志并不仅是个别人的或少数人的,而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如果
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左、相
对立,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就会遭到整个统治阶级的反对,就会
为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修正、否定或取代,严重时可能导致个别人
或少数人被“推翻”,被“赶下台”,被“换马”。一般地说,法不
应是个别人、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只有在严重的专横、专制时期,个
别人意志、少数人意志才可能在较长时期内以法的形式成立。这种个
别人、少数人意志主宰国家的局面,无疑是人类的悲哀,人类社会的
惨祸,它历来受到文明、法制和法治的否定,受到民主的批判。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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