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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朝 ]——(2021-8-13) / 已阅2748次

    大学“法务会计”教育者困惑多多,啥原因?
    ——与“法务会计”教育者共探究
    于朝
    摘要:我国的一些大学先后设置“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已有十五、六年了,但至今“法务会计”教育者们仍然困惑重重:这个方向的教育目标是什么?谁来把法律知识与会计知识的融合形成“法务会计”?“法务会计”教材怎么编?、“法务会计”教师哪里找?学生出路在哪?教育者的这些困惑本应在设置“法务会计”本科方向之前形成答案。没有答案便连续招收本科生——恐怕一般的大学教育工作者、管理者以及教育需求者都会难以置信,但现实就是如此。
    如果仅是为了培养具备法学和财会学专业复合知识结构的人才,传统的辅修专业培养模式完全可以承担,无需整出一个“法务会计”方向。如果是为了培养forensic accounting人才,则可以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方向,因为这一专业方向并不存在上述困惑。
    关键字:司法会计 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专业 舞弊审计 复合型人才

    引子
    2006年,在北京召开的一次理论研讨会上,一位大学教授就“法务会计”侃侃而谈了一个小时,期间介绍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 Accounting的辉煌,比如“会计师是看门狗,法务会计是猎狗”。在回答与会者提问时,教授娓娓道来:“司法会计”是大陆法系用语,“法务会计”是全球通用词语,所以,“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有熟悉Forensic Accounting含义的与会者,请这位教授说一下Forensic Accounting的英文解释,教授便把布莱克法学词典中Forensic的英文解释背了一遍,然后把英文解释翻译为汉语。接下来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教授双手敲着桌子,自言自语道“可是啊,‘法务会计’这个词从哪里来的?”
    此时,已有大学申请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也有大学把“司法会计”本科方向改称“法务会计”方向。

    一、 “法务会计”本科教育困惑重重与教育部的拒批
    引子中的这位教授为何疑惑“法务会计”这个词从哪里来的。原因很简单:英文Forensic Accounting中,Accounting是指会计,但布莱克法学词典中关于Forensic的解释根本没有“法务的”或“法律事务的”含义。Forensic的英文原意是指法庭的,与法庭审理(辩论)有关的(事物)。根据这一解释,Forensic Accounting可以直译为“法庭会计”(类似名词的还有:Forensic Science法庭科学、Forensic Medicine法庭医学等等),但无法翻译为“法务会计”。
    这位教授说的有一点是对的:“司法会计”一词确实与大陆法系有关。但是,其与英美法系国家Forensic Accounting是指同一事物。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将大陆法系的“司法医学”则称之为“法庭医学”异曲同工。为什么同一事物在不同法系传统中会有不同的称谓——即英美法系为何在专业前冠以“法庭”,而大陆法系却在专业前冠以“司法”?熟悉诉讼法律的专家学者都很清楚:这与不同法系的诉讼理念和规则有关。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中采用“当事人主义”,其所有专家证言都必须由专家亲自到法庭进行陈述和答辩——这至少说明专家出具证言“都是为法庭服务的”,因而用于诉讼的非法学学科都被归于“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主义”,为诉讼提供专业证据的专家活动均由司法机关决定,因而会在专业名称前冠以“司法”二字,诸如:司法鉴定、司法会计、司法医学等。我国是以采用“职权主义”为主的国家,所以一直采用“司法会计”称谓,法学界历史上也一直将Forensic Accounting意译为“司法会计”。
    既然直译或意译都没有“法务会计”的意思,那么Forensic Accounting是怎么被翻译为“法务会计”的呢?这个问题自前述2006年提出,至今没有“法务会计”研究者给出科学的答案。事实上,答案早就有了,“法务会计”研究者们也知道了,可一直回避谈及(正如谚语所言:“你永远叫不醒装睡的人”)。
    1996年台湾有家报纸,借助于日文将Forensic Accounting翻译为“法务会计”,但这个翻译并不代表台湾学界和实务界的认识。后者根据台湾的翻译习惯,均将Forensic Accounting意译为“鉴识会计”。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了Fraud Auditing and Forensic Accounting(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研讨会。次年,来自三所大学(其中两所为211大学)的会计学者,几乎同时以“法务会计”为题发表了文章。随后,在部分会计学界人士中引发了“法务会计热”,后又影响了一些法学院。接下来就有大学筹划“法务会计”本科方向了。
    2004年,有大学向教育部申报“法务会计”本科方向,被拒批, 随后仍有大学先后向教育部申报这一方向,均遭拒批。于是,一些大学转而向本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这一本科方向。据传闻,先后已有三十多所大学通过了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因为连续遭到教育部的拒批,有些人则批评教育部不懂专业教育。 更有甚者,后来有财经类大学法学院的负责人竟公然鼓动已经开设这一本科方向的大学联合向教育部施压,但至今没有成功。十多年来,最初大学会计学院设置“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后来则传至一些法学院。再后来不断有的学校加入这一招生行列,也有的学校很快停止了“法务会计”招生。
    教育部为何一直拒批“法务会计”本科方向,笔者不得而知。但是,如果下列与开设专业有关的前提问题都给不出科学的回答,教育部的拒批显然也在情理之中。
    1.“法务会计”本科方向的教育目标是什么?
    2.如何融合法学与会计学这两个不同专业的知识,形成“法务会计”的专业知识?
    3.“法务会计”教材及师资问题如何解决?
    4.“法务会计”本科方向毕业生的出路在何方?
    这些问题相关大学一直未能做出清晰的回答,可地方教育主管机关却批准了他们“法务会计”本科方向的申请。之后,上述四方面问题在每年召开的“法务会计”学术研讨会上都会被提出,可没人回答。十多年来,学者们还发表了一百多篇有关“法务会计专业”教育或教学文章,但也一直无人能够科学地解答上述问题。以至于到了2020年会议上,已连续招收“法务会计”本科生学校的领导,仍然将上述问题作为困惑在会议上提出。
    按照大学设置专业方向的一般要求,教育目标、知识融合、专业教材、专业教师、学生出路等问题,是开设新的专业(或方向)必须明确的前提。如果这些前提问题尚无答案便招生,估计其他大学的教育工作者、教育需求者(学生及家长)会难以置信。
    二、培养“法务会计”职业人才是这一方向本科教育的目标吗?
    20年前,会计学教授们发表的“法务会计”文章的标题都非常诱人,比如:法务会计的国际供给、法务会计理论结构、21世纪的会计——法务会计等等。读者如果不了解国内外实际情况,可能会形成这样一些感觉:“法务会计”是有国际需求的专业、已经有了系统的学科理论,且将成为21世纪全球会计界的主流。随后一些关于美国的“法务会计”专业已经非常成熟,收入颇高,中国大学应当跟上“潮流”,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说法甚嚣尘上。
    这里插述一点背景资料:我国高校自上世纪末大幅度扩招。对已有专业而言,扩招人数肯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很多大学都极力寻找可用于扩招的“新型专业”。在这一背景下,学界有关中国未来需要海量的“法务会计人才”的鼓动,便冠冕堂皇地成为一些大学通过设置“法务会计”专业进行扩招的理由和动力来源。
    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的大学,最初说的都是培养“法务会计”职业人才。但实际呢?中外都没有被叫做“法务会计”的职业。 没有这个职业,却要将培养这一职业人才列为教育目标,这一目标肯定是空洞的,如何培养人才的问题也是无解的。
    于是,有的大学在申报该方向时,改变了表述方法。比如:“培养精通法律、熟悉会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但给学生的“大饼”却是:“法务会计”是国外的新兴职业,也是中国未来的新兴职业。
    笔者曾应邀给多所大学“法务会计”专业的学生讲授过司法会计课程。一次亲身的经历是:在给某大学“法务会计”本科学生授课中,学生递上来的条子中,有两张写着“法务会计”就是一个“骗子专业”。笔者不好当面回应,只能换个话题,给学生们讲解一下如何同时学习好法学和财会学专业知识。为了防止给“法务会计”在校生造成困扰,笔者应邀给“法务会计”学生上课时,只教授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而对学校方面提出的“法务会计”问题,则会建议学校另行组织学者、专家进行小范围的研讨。有的学校采纳了这一建议,请教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协等相关人员,召开了小型研讨会。通过研讨,教育者们搞清楚了“法务会计”的由来和本质。
    当然,国内外没有“法务会计”职业也不要紧,一些学校会把实务中各种需要同时运用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的岗位,统统描述为“法务会计”职业。这又引起一些学者、专家的质疑:“法务会计边界”在哪里?总不能把需要运用财会知识的法律工作者都称谓“法务会计”吧——这还有法律职业吗?也不能把每天都在履行法律职责的会计人员都改称为“法务会计”吧——那还有会计职业吗?然而,这类问题仍然是:只有人提问,没人回答。
    顺便介绍一下,教育部批准的“司法会计”本科方向,其培养司法会计人才的教育目标是实际存在的。由于这个行当中外都有,所以不会产生类似“法务会计”教育目标的困惑。相比之下,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教育目标显然是教育者们想象出来的。
    三、“法务会计”是法律知识与会计知识融合的结果吗?
    对主张大学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的多数教育者来说,其想象中的“法务会计”专业教育往往很简单:给大学生分别设置法学和会计学的骨干课程,就能够培养出既懂法学又懂会计学的“法务会计”专门人才。但在招生后才发现:法学教学与财会学教学分属不同专业,如何将二者“融合”成“法务会计”专业知识?这种“知识融合”应该由大学生自己完成还是应由大学教师来完成?形成这类困惑的背景是:既然称作“法务会计”专业,那么只有将法学和会计学“知识融合”后形成“法务会计”专门知识,才能实现培养具有“法务会计”特色人才的教育目标,否则,所谓“法务会计”专业岂不成了虚名!
    事实上,如果仅是为了培养既懂法律知识又懂会计知识的复合型知识人才,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完全是多余的:我国上世纪就已实行大学辅修专业教育模式,这其中就包括了法学与会计学的相互辅修。
    大学涉及法学、会计学的辅修专业教育中,通常是法学院安排大学生主修法学专业,辅修财会学专业;会计学院(或经管学院、商学院)则会安排财会学专业为主修,辅修法学专业。这两种辅修方式都是为了扩展大学生的知识和技能,为培养知识复合型人才提供基础性教育。这类辅修专业教育模式的目标也是很明确:培养具备财会学知识的法律人才,或者培养具备法学知识的财会人才。换句话说,这类辅修专业设置并不要求培养能够融合这两个专业知识的特殊专业人才,因而大学设置此类辅修专业,也就不会产生将两专业“知识融合”的需求。一些大学的法学院或会计学院,明明只是开设了辅修专业课程,却硬要冠以“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名不副实。
    这里可能需要介绍的是:现实中,中外确实存在融合法学和财会学这两个专业知识的学科,比如:司法会计学、会计法学等。前者属于法学边缘学科,后者属于交叉学科。司法会计学属于法学中证据法学的一个分支,而非法学与会计学的交叉学科——是综合运用相关法学以及财务学、会计学等学科的成果,研究诉讼中的司法会计活动规律,提出司法会计对策、方法、规程、规则等内容的法学边缘学科。从实务角度看,司法会计活动是在诉讼法律思维指导下对财务、会计技能的运用过程,从事这类活动的人员既包括司法会计师,也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察人员及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这种理论与实务需求,决定了司法会计专业需要完成对相关法学和财会学的“知识融合”,形成新的相对独立的系统学科。“融合”法学和财会学而形成的司法会计理论,不仅适用于培养司法会计专业人才,还适用于侦查、检察、审判、监察人员以及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培养。为此,早在四十年前,司法部就将司法会计课程列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大学经侦专业,则会将司法会计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
    借鉴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教学、实务的历史经验,将法学与会计学的“知识融合”任务,无论赋予大学生或授课教师都是难以实现的。这类“知识融合”任务当交由司法会计学者通过专门的科研工作来完成。在研究提出系统的司法会计学科理论后,再由教师通过不同途径学习、吸收,并通过专业教学灌输给大学生。
    总之,如果大学的教育目标不是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那“法务会计”教育者也就不需要考虑所谓“知识融合”问题了;如果是按照Forensic Accounting原义来培养司法会计人才,那么这个困惑也早已解决——这类“知识融合”早已由我国司法会计学者完成,也早已作为大学开设司法会计专业的理论支撑。
    三、“法务会计”教材与教师问题为何难以解决?
    高等教育的常识告诉人们,任何一类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都会涉及到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法务会计”本科方向也理当如此。但现实中,因为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 Accounting尚没有提出相对独立的学科理论,借Forensic Accounting来宣扬的“法务会计”自然也就缺乏专业理论。这一状况使得我国大学在设置“法务会计”专业课程遇到无法解决的麻烦:专业教材如何编写?专业教师哪里来?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所谓“法务会计”专业教材的实际编写情况。
    先说国外的情况。英美法系国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版了《Fraud Auditing and Forensic Accounting》(《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教科书。该教科书是以舞弊审计理论为主,少量介绍法庭会计活动内容。他们后来出版的Forensic Accounting教科书与Fraud Auditing教科书体例基本相同:(除了基本概念外)都是由舞弊原理、舞弊预防、舞弊调查、法庭会计这几个部分组成。其中:“法庭会计”部分除了概念外,仅包括向法庭提供报告及出庭的规则。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内一些“法务会计”研究者一直将“法务会计”作为“舞弊审计”理解,大量的“法务会计”作品所讨论的内容,也都是舞弊原理、舞弊预防、舞弊调查,而非是所谓“法务会计”专业问题。
    再看国内教材。我国已经出版的“法务会计”书籍约有30本。这些书籍的实际内容基本上可以概括成四类情形:
    一是,完全的会计学教材,仅是在书名和序言中提到“法务会计”一词;
    二是,完全的司法会计学,仅是将关键词“司法会计”变成“法务会计”;
    三是,完全的舞弊审计教材,仅是将舞弊审计称之为“法务会计”;
    四是,按照国外“舞弊审计+法庭会计”的教材体例编写,但将国外教材的“法庭会计”部分换成国内的“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只是把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变为“法务会计司法鉴定”等)。
    上述四种情形中,除了承袭英美法系国家“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教材模式外,其他三类情形其实都有各自的明确的学科理论属性——会计学、司法会计学、审计学,而非所谓“法务会计”教材。即使采用“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教材模式,其“法庭会计”部分也会用国产的“司法会计鉴定”所替代,整个一个杂烩。
    无论采用哪种“法务会计”书籍,都会导致“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在设置专业课程时的捉襟见肘。为此,大学在本科方向开设的“法务会计”专业课程时,有的采用司法会计学课程取代,有的采取开设以舞弊审计理论为主的“法务会计”课程,也有的干脆直接以舞弊审计课程代替——而将“法务会计”列为“实践课”。换句话说,大学“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均不开设所谓的“法务会计”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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