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大学“法务会计”教育者困惑多多,啥原因? ——与“法务会计”教育者共探究

    [ 于朝 ]——(2021-8-13) / 已阅2789次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司法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本科方向可以开设的系列专业课程包括四门:《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对策实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司法会计师业务》,且出版社为每门课程都准备了专业教材。司法会计专业既有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又具备开设系列专业课程的教材,这也可能是教育部当年批准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方向的重要依据。
    关于教师问题:根据前述法务会计书籍内容,如果不采用司法会计课程取代“法务会计”,所谓的“法务会计”课程,其不缺乏教师——会计学、审计学教师都可以承担。如果采用司法会计专业课程取代“法务会计”,还真的存在师资难题: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师资的培养机制,这导致会计、审计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在理解把握通过“知识融合”所形成的司法会计理论方面会出现困难。为此,笔者多年来也一直呼吁相关机构举办司法会计师资培训班。
    四、“法务会计”毕业生的出路
    尽管中外都没有专门的所谓“法务会计”热门职业,但同时需要运用法学和财会学知识的职业岗位却很多(且仍然在增长中)。因此,大学在法学院或财会学院开设财会学或法学辅修专业,对培养此类复合型岗位人才很有意义。
    实际上,随着法学和财会学教育内容的不断扩充,按照目前我国大学法学和财会学专业学制模式,大学生在校期间能够学习和掌握好其中一个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已经是很困难的事情了。只有少数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才能适应辅修专业的学习。这就决定了是否选择辅修专业,应当由大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选定,而不应通过所谓的“法务会计”本科方向,强制大学生同时修法学和财会两个专业的骨干课程。同时,以“法务会计专业”为名的本科方向,往往难以明确主修或辅修专业。这种非辅修的混搭模式教育,会导致大学生无论法学还会计学专业的知识都不够扎实。结果往往是:法学方面不如法科学生,在财会学专业也不如财会科的学生。两个专业都没有学好,显然会给学生的出路带来麻烦,于是便产生了这一方向的本科生“出路在那里”的困惑。
    关于“法务会计”学生就业率问题,如果不考虑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虚数”,实际就业(含考研)主要还是靠学生的学习能力(或许还包括家庭资源),与其是否是“法务会计”方向毕业的毫无关联。笔者作为合作研究生导师期间亲历的一个例子是:一名会计本科专业毕业被保送读法学硕士,毕业时已通过“双证”(司法职业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并获得高薪岗位。也许有些可惜,假如这位研究生读的是“法务会计”方向,完全可以作为宣扬“法务会计”的就业案例。
    通过“双证”固然是解决学生就业问题一个好办法,很多院校在招收“法务会计”本科生后也特别强调让他们早早去考“双证”。这肯定不现实。因为能拿到“双证”只能是凤毛麟角——即学习能力特别强的学生。笔者所认识的“双证”朋友都是学习能力非常强的人,他们中没有一位是学“法务会计”的。
    五、结束语:法律与财会复合型人才培养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以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以法学和财会学为主的复合型知识人才岗位会越来越多。比如:律师行业目前就已经出现以专司金融、税务、海关、经济犯罪等类型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也早已存在以从事司法会计业务为主的事务所;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也都分别设置了涉及不同经济门类的办案部门。这一背景下,如果以“法务+”推算,大学似乎可以设置N多“法务+”本科方向,但这并不符合大学本科教育的趋势。
    大学通过辅修专业(或跨专业方向研究生教育)设置,可以解决法学与财会学专业的知识复合型人才培养问题。当然,大学非要把具有法学与财会学专业复合知识的人都称之为“法务会计”,笔者也就无话可说了。因此,笔者还是想建议法学院开设财会辅修专业,培养熟悉经济及管理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会计学院(及管理学院、商学院)则通过开设法学辅修专业,培养熟悉法律知识的财会人才,以解决好大学生的考研及就业问题。当然了,作为长期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的作者,笔者更希望有条件的大学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方向,以期培养司法会计人才或熟悉司法会计业务的法律、财会人才。
    后记
    本文旨在展示“法务会计”教育者们提出的困惑,讨论这些困惑的由来,提出建议。笔者基于以往遭受学界少数人“群殴”的历史教训,题外做两点说明:
    一是,本文不惜违背“学术规则”,在涉及具体学术事件方面没有列举出处。正所谓“对事不对人”,“说事不说单位”,毕竟很多玩“法务会计”的学者、专家都是有其难以言表的原因的,也请勿对号入座。
    二是,假如有“法务会计”学生看到,也不必焦虑。虽然学不到“法务会计”,但毕竟学校通常都会安排法学和会计学的骨干课程。学好这些非“法务会计”的专业课程,对适应未来的岗位还是有益的。“既来之,则安之”。


    注释:
    [1]于朝(1957— ),退休检察官。原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专业指导小组组长、高级检察官。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司法会计学研究所首席专家。
    [2]比如:我国大学司法会计课程的英文名称通常为Forensic Accounting,而不是Judicial Accounting。
    [3]同年,教育部批准了“司法会计”本科方向。
    [4]笔者不这么看。从后文就可以看出,教育部显然比一些地方教育官吏更熟悉专业教育。
    [5]让一些”法务会计”教育者纳闷的是:早年倡导“法务会计”的学者,分别来自于在财经类专业有一定影响的大学(有两位是会计学院领导),可这些大学至未开设“法务会计”本科方向。
    [6]与此同时,中外都有从事司法会计(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专业的执业人员。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