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来霞/译 ]——(2014-1-17) / 已阅61142次
第542条第2款规定,在被告人被释放、出庭受审或案件审结前,媒体对预审听证过程中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进行公开报道将构成犯罪。
第648条第1款规定,在陪审团退庭审议前,媒体对于庭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进行公开报道将构成犯罪。
第672条第51款规定,陪审团认定被告人不宜受审或存在精神问题而不负刑事责任后,媒体不得对听证过程中提交法庭的任何评估报告进行公开报道。
2.关于《青少年刑事法》
第11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公开(青少年)被告人姓名,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暗示其身份信息。
但如果(青少年)被告人以成人身份受审,媒体可以自由报道。如果该被告人涉嫌暴力犯罪,而法庭驳回公诉人“以成人身份受审”申请而坚持以未成年身份审判时,媒体也可以自由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详见《刑法》第75条)。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指年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一级谋杀、二级谋杀、杀人未遂、过失杀人、性侵害或其他犯罪行为。(青少年)被告人涉嫌暴力犯罪,应负与成年人相同的刑事责任。
第111条第1款规定,刑事犯罪中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均为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时,媒体不得对被害人及证人身份公开报道。
3.关于《性犯罪信息登记法》
第16条第4款规定,媒体不得对信息采集中心依据本法登记的(关于性犯罪者的)任何信息进行公开报道,甚至不得提及该中心曾对某性犯罪者的相关信息进行过登记。
4.关于《省法院法》
第3条第6款规定,对于省法院审理的涉及家庭事务或儿童的案件,媒体不得公开报道当事人或儿童的身份信息,也不得提及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第3条第7款规定,为便于开展法律或其他相关研究,可在特定报刊中发表关于庭审的评论或分析文章。
法官有权实行的限制报道规定
下列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必须经法官认可才能生效(有时只需提交申请,相关规定即自动生效)。
依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迪克森案的判决,法庭在实行限制报道规定时必须综合考虑《人权与自由宪章》赋予公众的各项权利。通常情况下,法庭必须在权衡媒体提出的“言论自由”以及申请人提出的“接受公正审判”、“人身安全”利弊的基础上,才能决定是否实行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
根据普通法规定,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各法院有权禁止媒体对全部或部分庭审过程进行公开报道,也有权要求公众退出庭审现场。
1.关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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