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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析行政命令及其司法审查

    [ 陈恒志 ]——(2012-4-28) / 已阅18516次

    4、行政命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许可是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与行政许可区别在于:启动程序不同,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而行政许可是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主体不同。行政命令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行政许可是特定行政主体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一般是义务性的,是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是授益性的,是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命令的司法审查

    1、正确区分抽象行政命令和具体行政命令。

    我们知道,抽象行政行为的其核心特征是:行政命令具有不确定性或普遍性。而具体行政命令是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具体化,是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性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很容易区分抽象行政命令和具体行政命令的,但有些行政命令却很难区分,甚至有些行政命令抽象特征和具体特征都有。如某市城管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秩序,发布一道命令,禁止在某超市门前停放各种车辆。这种命令对于所有车辆所有人来说,是一种抽象命令,因为它不针对哪一个人,因此,车辆所有人如果是因为停车不方便而提起诉讼的话,肯定是不行为。但是,对于超市来说,就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命令。因为,这道命令发布后,超市的门前不能停车,导致顾客减少,生意明显不如以前了。也就是说,该命令直接影响了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就有权提起诉讼。

    2、正确区分行政命令行为与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是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面呈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是一种非职权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自愿性,承受行政指导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取决于自愿。行政指导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因此,行政指导行为不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内。

    上述案例中,泗洪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作出的关于“停止……检疫”电话指示,既不是行政示范和倡导,也不具有咨询、建议等作用,实质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该命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应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

    3、正确区分内部行政命令与外部行政命令。

    所谓内部行政命令,是指对外不发生效力的行政内部活动,如嘉奖令、任免令。这类行政命令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所谓外部行政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对外发布的行政命令,这类行政命令对行政相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一定效力,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这些都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4、正确理解“责令性”行为的性质,明确审理对象。

    许多法律文件规定的责令性行为,既不是行政裁决行为,也不是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和行为罚。而是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改进、责令清退或者修复场地、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等。这种行政行为从本质上是属于一种行政命令性行为,它具有命令性、补救性、义务性、相继性的特征。 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而实施的责令性行为,是行政执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命令行为。责令性行政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当从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5、正确适用裁判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有维持、撤销、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变更、确认、驳回诉讼请求等多种实体判决方式。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明确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或履行不到位,从而使得相对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的一种违法性状态,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命令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相对人不会申请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同时,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因此,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的判决方式均不适用行政命令。对于行政命令的裁判方式只能是维持、撤销、确认和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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