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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

    [ 罗亚海 ]——(2008-4-30) / 已阅27936次


    4、无抗辩目的取得违法

    从个人征信信息的概念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开看,个人信用数据库征信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必须是能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在我国,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主要是由人民银行负责,并以此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同时,也起到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借款的作用。从理论和具体法律规范的角度,无目的的个人征信信息的取得,都不具备合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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