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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公司章程

    [ 唐青林 ]——(2006-4-9) / 已阅66771次

    第一百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 除合并、分立外,其他情形下的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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