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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公司章程

    [ 唐青林 ]——(2006-4-9) / 已阅66768次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人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持有。其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构成公司的股本金。公司以全部股本金作为注册登记资金,非经股东大会决定不得增减公司股本金总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财务部门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退股。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可按《公司法》的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转让,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赠与、继承、抵押,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收其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进行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额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质
    询;
    4、按其所持股份获取红利并优先购买新股;
    5、公司终止后取得剩余财产。
    第三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
    5、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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