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凡 ]——(2005-11-28) / 已阅23282次
参考文献: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8月出版
郑玉波,《民法债遍各论》,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10月第15版
柯芳枝,《股份有限公司之设立与管理》,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6月出版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6月出版
魏振赢,《民法通则》,北京大学2000年6月出版
张民安,《公司法》,中山大学2002年出版
张民安,《独立董事制度》,中山大学2003年出版
张民安,《商事法学》,中山大学2002年出版
批注:
1.目前我国各界对于“Corporate Govenance”一词如何翻译,尚乏共识。
2.参见柯芳枝,公司法论,一九九六年八月,第二九二页。
3.参见柯芳枝,公司法论。一九九六年八月,第二九二页,但此处认为公司法以股东为执行业务股东或董监之立法原意,则为本文所不赞同。
4.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册,一九九二年十月第十五版,第四三一页。
5.本条在要件上亦采取宽松之规定,违反者公司将可以行使归入权,以股东会之决议将董事行为之所得视为公司之所得。
6.柯芳枝,公司法论,一九九六年三月,第三二二页。
7.柯芳枝,前揭专题研究,第九九页,股东有出席股东会提出各种议案,或就议案提出质询或陈述意见及参与表决之权利,此类权利总称为股东会参与权。
8.柯芳枝,前揭专题研究,第一一七页。
9.张民安,独立董事研究,第二三八页。
10.张民安,董事的侵权责任研究,第二五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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