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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

    [ 叶文炳 ]——(2005-10-28) / 已阅61064次


    主要对法院的行政事务进行决策。其次,在纵向关系上,加强审判组织管理,着

    重解决好审判工作行政化的问题。严格区分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庭长、

    副庭长、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责,取消分管院长签批文书的制度,简政放权,

    保证合议庭、独任法官依法行使职权。院庭长在审判管理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院长主要解决法院内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院长、副院

    长主要行使督查职能,解决执法尺度的问题,带头主审一定数量的重大疑难案件

    ,2004年院长、副院长带亲自主审了82件案件,2005年1月至9月院长、副院长亲

    自主审了28件案件。同时,推行院长、副院长、审委会成员参与听审、听议和直

    接担任审判长参与重大复杂案件审判制度,其中院长全年参与审判或执行案件不

    少于2件,听审听议不少于4件。2005年1月至9月,院长、副院长、审委会成员均

    参与了5次疑难复杂案件观摩庭听审,并都写出了听审评议,以此形式极大促进

    了庭审水平的提高,以此克服审判委员会判审分离、“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

    现象,实行审委会委员定期听审重大案件的制度。
      二是优化了审判委员会的结构。注重审委会委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践

    经验,使审判委员会向专业化、权威性方面发展。建立完善审判委员会考试选拔

    机制,审委会委员缺额一律实行考选,严格按照“推荐—审判实务考核—绩效考

    查—公示—任命”的选拔任用程序进行。2004年,漳平法院增选了两名年富力强

    、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出任审委员委员,增选方式是通过上述公开方式进行

    ,并且做到以缺选人,淡化职级待遇意识,使审判委员会人员结构做到既专又全

    、比例适当,并且增强了审委会的权威性。
      三是审委会职能的准确定位。审判委员会除讨论少数重大或疑难的具体案件

    外,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分析审判形势,总结审判规律,制订审判规范,研究带

    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来说是做到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四个转变”:1

    、由原来的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都负责到一般只对适用法律负责的转变,一般

    只是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表决,充分尊重合议庭在庭审中的作用。 2、由单

    纯的解决个案到解决重点、疑难案件示范作用的转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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