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5-10-28) / 已阅59635次
(二)抓主要矛盾,克服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缺陷。从总体上分析,审委会改革虽
然应从调整组织结构、改变职权、转变某些职能,建立完备的程序几方面着手,
但最主要的还是审判委员会职能上的转变问题,因此,首先,抓好审委会职能转
变,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行政色彩。克服审判委员会制度缺陷的核心与克服法
院组织和审判活动中的行政化是相同的。目前,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通常是在把控
辩双方或者其他当事人排除在外,单独地、秘密地得出结论,带有很强的行政化
会议特征。审判委员会所具有的行政会议的特征,破坏的恰恰就是法院在组织和
审判程序方面的司法性质。要克服这一点,必须对诸如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职责
、业务庭庭长的权力范围、司法行政主管与法官个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事项加
以重新确定。 其次,抓好审委会人员的组成问题。在人员组成上,审委会作为
特殊的审判组织,人员的组成应由“权力型”向“专家型”转变,除院长,分管
业务的副院长是当然的委员以外,其余委员由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讨论方
式由现在的会议室听汇报改为临案听审及时议决。应当明确,审委会委员不是一
种待遇,非业务型的院级领导不应参加审委会,不应是其当然委员。第三,明确
审委会的讨论范围。审委会讨论范围主要是总结经验,决定院长的回避,决定案
件是否再审、讨论其他审判工作等,应尽可能不讨论个案或减少讨论个案,讨论
个案界定在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第四,明确运作方式,从程序上保证审委会
的司法职能。一是在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进行职能方面的分工,案件事实一
律由合议庭通过法庭审判加以认定,审判委员会不再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讨论和
作出决定,而仅仅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在案件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后,所有将要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委员都必须参与法庭审判活动,这种参与可
以采取旁听的方式,也可以在法庭上设立审判委员会专席,所有委员必须参与法
庭审判的全过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问题,以贯彻诉
讼公开、直接言词原则。
(三)以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和全国法院系统统一相关模式为后盾。审判委员
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些是制度本身固有的,在技术层面上无法克服的,这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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