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华艳 ]——(2005-3-26) / 已阅44826次
第2章 国外域名保护现状评析及借鉴
因为域名有潜在的巨大商机,域名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可是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都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对域名进行明确的规范和保护。美国是因特网的起源国及普遍程度最高的国家,故美国关于因特网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最为完善并代表着域名国际保护的最新趋势。目前国际上有关域名的主要规则有NSI规则、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及其《实施细则》、《WIPO最终报告》。以及美国的《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美国国会《1999年知识产权与通讯综合改革法》。这些规则值得我们讨论、研究和借鉴。
第2.1节 NSI规则
NSI全称是Network Solution Incorporation即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它发明了一套关于域名登记和争议解决的方案《域名争端规则》,依据该规则若争议域名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那么商标所有人可以就该域名提出异议,随后,NSI对域名注册日和商标注册日进行比较,如果域名注册日在后,NSI将把争议域名冻结至该纠纷的最终解决时。在冻结期间,该域名不会被任何一方使用也不会被转让给商标所有人。NSI不决定域名的归属而是服从法院的判决。
NSI规则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和司法救济手段相结合的救济手段,它本质上是一种非司法程序。在开始之初的确起到一定作用,但后来暴露了不少缺陷。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
第一,NSI规则异议理由简单。只规定争议域名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时,商标所有人可就此域名提出异议。倘若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与域名不是相同而是相似,那么商标权人就不能提出异议,其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可见其局限性。
第二,NSI规则把争议域名冻结有些不妥。笔者认为,不应当对域名一概而论地冻结。如果域名所有人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比如诋毁商标所有人名誉、商誉等,将其冻结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商标所有人权利的继续侵害,有其积极意义。可如果域名所有人利用网络进行正当使用,并没有直接侵害商标所有人时,在争议解决之前将其冻结,可能会造成域名所有人经济损失。有可能该域名仍然归域名所有人,那么这种损失就是不必要的。所以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域名冻结,应视情况而定,只有正在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域名才有必要冻结。
第三,NSI规则并不能最终解决纠纷,而是要通过诉讼手段,使得争议不能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反而使其冗长复杂。这使得争议双方不得不投入人力、财力进行诉讼,其实对其权利保护是不利的。
第2.2节 ICANN规则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即互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于1998年10月成立。它是现行及今后因特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私营组织。其目的在于确保Internet的稳定运行,促进竞争,实现全球Internet社会的广泛参与。ICANN于1999年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以下简称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UDRP程序是非司法性的。
它与NSI规则主要不同有:
第一,根据UDRP,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于以下3个条件的争议:(1)注册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的近似;(2)域名注册者对于已注册的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正当利益;(3)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这3个条件的同时使用,摆脱了NSI规则异议理由简单的缺陷。
第二,UDRP和NSI规则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救济方面。UDRP允许争议解决者做出要求系争域名的委任注册公司直接将系争域名注销或者将系争域名直接转让给申请人的裁决,并且不剥夺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并行。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系争域名维持原状,其转让将在程序结束前受到严格限制。
第三,UDRP比NSI规则更加快速,解决争议仅仅需要42天时间。在UDRP问世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争端解决者已经运用它成功地解决了3500多起域名纠纷。
可见,UDRP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克服了NSI规则的许多缺陷,具有优越性,当然并非完美,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目前看来它是比较先进的,值得我国借鉴。
第2.3节 WIPO最终报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4月30日通过了一份题为《互联网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下称WIPO报告)。WIPO是全球性组织,主要提出建议性的意见。
WIPO在报告中向负责全球顶级种类域名最终管理的互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以及各成员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了三大程序,即(1)域名注册规范程序。强调申请人要对其联络信息详尽、正确的披露,这为异议人提供了通过一定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的必要便利;它还要求管理机构和申请人通过签订域名注册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签订保证条款,就是申请人承诺在其任知和影响的最大范围内,无论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直接或间接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WIPO要求注册域名的启用和激活应以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足额交付的申请费为前提,并且建议改终身制为续展制。(2)统一争端解决程序。WIPO报告明确规定该争议解决程序将统一适用于各类顶级域名注册中发生的滥用域名注册争议。在报告中详尽规定了“域名注册不当”行为的定义即域名持有者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而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使用和注册均为恶意,则将域名认定为“注册不当”;并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的权限、组成等。(3)域名排他程序。此程序将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至网络空间。《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都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由于域名抢注的对象往往是国际上的驰名商标,因此,WIPO决定引入域名排他程序,在网络领域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以配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
尽管WIPO的此份报告尚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公约,也未形成正式决议,但它在总体上反应了各国在域名管理上存在的共同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对协调各国解决网络域名纠纷所采取的措施将产生重要影响。笔者认为,WIPO报告是比较合理比较先进的,如ICANN就采纳了《WIPO最终报告》的大部分内容,我国应该借鉴。例如域名注册规范程序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采纳此建议解决。我国进一步完善域名管理应该结合我国国情,适当采用其中的合理建议。
第3章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迄今为止,中国针对域名问题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其中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做出了规定。
上述规定借鉴、吸收了《WIPO最终报告》及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中的相关内容,对于促进我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及有效地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这些法律文件虽然针对性很强,但是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实践中遇到问题仍然有无法可依的困惑。在立法上存在一些漏洞甚至弊端,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不足:
第3.1节 域名注册时,审查不严格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1)我国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不严格,随意性较大。这样,因为联络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就导致了异议人无法同相关域名持有人建立有效联系。我国立法缺乏相关制约机制,使得恶意域名注册人有机可乘,从而难以遏制域名纠纷的产生。这和《WIPO最终报告》的域名注册规范相悖。(2)域名管理机构不对商标、商号检索,这样容易产生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域名注册机构这种不审查机制,不能减少域名纠纷反而加剧了域名纠纷的产生。
第3.2节 不允许自然人注册域名不利于网络的发展。
《细则》《办法》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一种比较严格的管理方法。比如说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这一制度的确立和网络时代是十分不合拍的。虽然申请人限定为“组织”有利于管理,但是个人不能申请注册域名,就不能创建真正有意义的个人网页,也就不能从事“个体”网上服务和贸易,许多绝好的商业机会也会因此丧失。限定于“组织”有利于管理,但实践证明并不能减少纠纷。
第3.3节 禁止域名转让不能避免争议,相反可能产生违背法律的行为。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注销,但不得转让或买卖。”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抢注域名并高价出售现象的出现,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非但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交易,当情况必要时,就会采取各种规避甚至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合法目的。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转让域名,法律就不应当禁止,而应当鼓励合理交易,这样争端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从而避免诉讼。这也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第3.4节 域名注册的终身制加剧了域名的抢注。
从现行的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国内规则均可以看出,域名一旦注册,即获永生,除非权利人主动放弃或由于使用不当而被撤销,这种“一劳永逸”的制度,不但与知识产权的根本要求(时间性)相矛盾,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域名抢注制造了条件。许多域名抢注者正是利用了域名注册够并无在限定期限内不使用即被撤消这一规定,从而大规模抢注域名,囤积不用,待价而沽。我国应当采纳《WIPO最终报告》的建议,改终身制为时限制。
第4章 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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