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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狩猎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 胡雷 ]——(2019-8-31) / 已阅7027次

    (一)基于两罪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两罪的犯罪行为

    此时不存在竞合的问题,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既包含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故意,也包含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故意。无论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是非法狩猎罪,亦或是想者都有,均可单独构罪或是独立构罪进而数罪并罚。

    (二)基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故意,实施了非法狩猎罪的客观行为

    此时应当按照法定符合说去定罪,在具有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定罪。“在客观事实是轻罪,主观认识是重罪的案件中,要判断行为人对重罪的主观认识,是否包含对轻罪的主观认识,如果得出肯定的结论,就应当认定轻罪的既遂犯。”[5]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重大动物包含于非法狩猎罪中的猎物。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认识包含了对非法狩猎罪的主观认识,此时应当定性为非法狩猎罪的既遂犯。

    (三)基于非法狩猎的犯罪故意,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的客观行为

    在客观事实是重罪,主观认识是轻罪的案件中,要判断重罪的客观事实能否评价为轻罪的客观事实。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应当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6]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重大动物包含于非法狩猎罪中的猎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是使用禁用工具猎捕的前提条件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观事实可以评价为非法狩猎罪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非法狩猎罪的既遂犯。

    四、完善非法狩猎罪的立法构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完善包括非法狩猎罪在内的有关环境保护立法的根本途径。“规范野生动物狩猎管理。明确树立以保护为基础、以发展为核心、以科学利用促发展的思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7]“我国通过相关立法,促使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同时,加强了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这些措施的实施,也使我国的野生动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8]眼下要具体直接完成非法狩猎罪的不足之处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绘制全国的禁猎区、禁猎期地图册

    禁猎区、禁猎期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之后逐级上报上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最终由环保部组织同一调研,制定一部全国禁猎期、禁猎区的地图册,并普遍发行适用。而且政府要组织禁猎区、禁猎期地方的高校动物资源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加入禁猎区、禁猎期制定及审核工作。我国地大物博,地理环境、动物资源环境差异很大。这必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地方政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在地图制定之初就尽心尽责,每一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都能做到权责明确,尽心尽责。但是如果我国能有明确的禁猎期、禁猎区的地图册,这不仅有利于完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也利于对狩猎行为的进行非刑法的法律规制。

    (二)禁用狩猎工具要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定,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现在的法律规定规定范围狭窄,授权地方政府或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内容,非本地狩猎罪查知有难度。

    (三)情节严重的内容要具体

    现有明确参照的情节严重规定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量刑情节没有区分物种,所有动物均已二十只为入罪条件不合理。应当对物种加以区分。违反狩猎法规非法捕猎青蛙二十只和非法捕猎其他形体庞大的猎物的社会危害性肯定不同,不区分物种单纯以数量定罪不科学。

    (四)法定刑幅度要合理

    现有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不能有效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难以实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非法狩猎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无法有效规则。要知道符合现实需要的有层次的法定刑幅度。建议制定第二档法定刑以对,完成量刑幅度的合理设置。


    [1] 何怀宏.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168.

    [3]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

    [4]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

    [5]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版社,2011:255

    [6]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版社,2011:255

    [7] 邹红菲.浅谈我国未来的野生动物管理研究野生动物[J],2002(4):32-33

    [8] 黄锡生,宴小丽.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J].重庆学报2002(5):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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