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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狩猎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 胡雷 ]——(2019-8-31) / 已阅6986次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目前已经滞后于现实需要,难以做到不枉不纵。主观故意的认定、罪数的问题尚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本罪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尚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难以实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这些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非法狩猎;故意;违法性;罪数

    一、非法狩猎罪滞后的原因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滞后的共同原因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较为滞后是直接原因,第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生效,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在2015年1月1日第一次被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长达26年的时间里,唯一一部没有被修改过的基本法。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其内容的完备与否取决去其他法律本身内容是否完备。由于环境资源立法本身立法滞后的问题,就自然造成了刑法环境资源保护,即破坏环境保护罪的滞后。

    根本原因还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问题。在人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之中,人一直以自我为中心。人类中心主义突出人的核心地位,即“人类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并且强调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人只对人类负有直接义务,对大自然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1]虽然“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2]但是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现实走仍然的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老路,依然先污染、后治理。环境资源保护让位于地方经济建设。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要求环境保护也让位于经济建设。仍然没有把环境保护、绿色GDP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第一,其他第二。环境保护的各方面均得不到有效发展。

    (二)非法狩猎罪滞后的个罪原因

    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认知困难。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和动物生活习性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的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差异性。环保部尚无组织专家组对我国动物资源进行整体调研,统一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增加了非本地居民对非居住地区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难度。

    现行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范围较狭窄。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非法狩猎罪中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大多依据原则和地方规定进行判案,地区差异极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较多。

    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完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三种情节,但是较为简单,原则性较强,无法科学认定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所有情况。

    二、非法狩猎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主观故意的概念

    主观故意是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刑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机统才构成犯罪故意,二者必须具有法定的统一性。

    (二)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故意的认定

    1、形式违法性认识的观点

    “ 形式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国家法规、违反法制要求或禁止的规定。”[3]即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

    根据形式违法性的认识观点,构成非法狩猎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刑法第341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而言,要对狩猎法、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以及情节严重的个规定有所认知。这样务必缩小非法狩猎罪的惩罚范围。以主观上缺乏对刑法内容具体认知为由而出罪,显然会放纵犯罪。本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仅是要求对刑法条文本身有所认知,而且还要求对不同地方的狩猎法、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等有明确的认知的话,难度较大。

    2、实质违法性认识的观点

    “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行为是实质的违法”。[4]即认识到了作为评价犯罪的基础事实。也就是说,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法益侵犯性。就法律的评价要素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一般就能狗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要素。例如,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该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就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作为判断基础或者判断资料的事实,原则上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由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据(社会评价的要素)需要根据一般人的价值观念或者社会意义进行精神的理解,所以,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所认识到的一般人的评价结论判决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例如,即使行为人自认为其贩卖的不是淫秽物品,也不是黄色物品,甚至认为是具有科学价值的艺术作品,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一般人会认为其贩卖的为淫秽物品,且事实上是淫秽物品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进而成立犯罪故意。

    基于非法狩猎罪本身的特点,依据实质违法性认定主观故意难度较大。狩猎法规、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有关禁猎期、禁猎区的规定是本罪的前置性法律法规,加之本罪具有地方差异,很难期待非专业人士对狩猎法规、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有关禁猎期、禁猎区有概括性的认识,有评价基础事实的认知。而且法律关于禁用的工具、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原则,这更难期待一般对非法狩猎罪有评价基础事实的认知。

    3、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性衡平的认识观点

    由于非法狩猎罪本身的特点,要想正确认定本罪的主观故意进而科学认定犯罪,就应当在形式违法性的基础之上,采用实质违法性观点对其进行修正。

    对于禁猎区、禁猎期,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出来之后,不仅要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还要通过电视、网络、纸质等媒介广而告之,甚至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使得本辖区内的居民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所认识和了解。更为重要的是,在设定的禁猎区、禁猎期的范围内,要有明确醒目的标示牌或是警示牌,类似于“此处危险、禁止钓鱼”这类一般钓鱼者可以明确看到的标示牌。由于禁猎区范围较大,所以标示牌的设立要科学合理,使捕猎者在进入禁猎区范围之前便可以清楚的观察到。禁猎区、禁猎期警示牌的数目要合理,摆放要科学,对外界能形成一个立体的警示作用。这样行为人在踏入禁猎区范围之前,便可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如果继续前进便进入禁猎区、禁猎期的范围,便能意识到接下来自己的行为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具有法益侵害性。据此可以评价或是认定行为具有非法狩猎的主观犯罪故意。也就是说,禁猎区、禁猎期对外的标示牌、警示牌所发挥的作用对于认定非法狩猎罪非常重要,因为这是主观认识因素的要求。如果禁猎区、禁猎期对外没有任何告示,很难期待一个陌生的非本地的行为对该地禁猎区的范围和禁猎期的时间有认知,进而处刑。

    三、非法狩猎罪的罪数问题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之间本身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双方互有交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很有可能生活在禁猎区。当行为人的行为具体涉及到这两个犯罪之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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