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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底何为传销组织,何为传销犯罪?

    [ 曾杰 ]——(2019-6-29) / 已阅6242次

    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答案很明确,组织领导者本身算一级,而最低一层的参与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是他们本身性质上很可能就是普通的消费者,只是获得了发展下线的资格却没有发展下线,无法通过发展下线为上层传递性返利,因此并不能算作一层。

    但这只是刑事诉讼中的认定标准。

    行政违法认定中并不一样

    如果传销组织仅仅是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则可能出现争议,在行政违法的认定中,比如可以参照早期的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多层次传销的定义: 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根据以上部门规章,可以看出,在行政认定领域,传销的“层次”仅仅是指传销员的层次,不包括企业和消费者。也就是说,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都不算入层级。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不论是刑事犯罪认定还是行政违法认定,最低一层都不算入层级,在刑事诉讼中,最高层,也就是组织领导者本身,算作一级。

    3.计酬依据,销售收入还是拉人头,是定罪的另一个关键

    涉案组织的另一个关键特征,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可以说,拉人头是区别传销组织到底是团队计酬的违法传销组织还是非法诈骗的犯罪型传销的关键特征。

    办案机关对于拉人头特征的认定,往往会搜集涉案平台相关的制度设计和相关设计、参与人员的口供。比如在多数案件中,很多传销平台都会有鼓励、或者明确规定要求组织成员发展下线,设置对碰奖、碰碰奖等等名目,这种组织规则的设定,就会成为拉人头特征的关键指控依据。

    比如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该组织设置的会员激励计划就成为认定拉人头特征的关键证据:1.该组织设立“推广奖”,即是会员每发展一个新会员就会获得该会员报单数额的13%的奖励。2.“合作补贴”,会员加入后,要构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区发展下线;

    以上两项制度,的确就会成为一种鼓励或者规定必须拉人头的关键制度,同时还形成“以拉人头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定罪事实,此种模式的设计,即便平台存在真实的商品销售,也可能难以被认定为以销售业绩作为返利依据的“团队计酬”式违法传销,而是以拉人头作为返利依据的诈骗型犯罪传销组织。

    未完待续。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6月28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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